《金融》非银支付机构相关 央行三修正
央行今天预告修正「非银行支付机构储值款项准备金缴存及查核办法」,此次修正重点有三:一、将电子票证机构并入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定义。二、储值款项系包括预先存放于电子支付帐户及储值卡之款项;同一机构收受储值款项超过等值新台币(下同)100亿元部分,应缴存准备金。三、配合计提准备金门槛调高至100亿元,修正应提准备额之计算方式。
央行官员表示,原订收受储值款超过等值新台币50亿元,应缴存准备金;但此次修正将门槛拉高到100亿元,等于是给业者方便;目前最接近应缴存准备金的电子票证机构是悠游卡公司,该公司收受储值款约在70~80亿元左右。未来缴纳的存准备金计算,是以央行的活期存款准备率计算,目前为9.775%。
央行指出,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已于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将本条例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予以整并,爰配合拟具「非银行支付机构储值款项准备金缴存及查核办法」修正草案,名称修正为「专营电子支付机构收受储值款项准备金缴存及查核办法」,并依据行政程序法办理草案预告,以征求各方意见。
修正内容如下:
(一)配合本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之修正,将电子票证机构并入专营电子支付机构定义。(修正条文第2条)
(二)储值款项系包括预先存放于电子支付帐户及储值卡之款项;同一机构收受储值款项超过等值新台币(下同)100亿元部分,应缴存准备金。(修正条文第3条)
(三)配合计提准备金门槛调高至100亿元,修正应提准备额之计算方式。(修正条文第5条)
(四)明定本办法配合本条例之施行日期,于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条文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