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彰化女检性骚扰案】检察权监督不能流于自律

▲彰化女检性骚扰事件中,可见到现行监察权监督仅流于自律,欠缺外部监督机制。(图/视觉中国)

彰化地检署检察官庄珂惠被指控被告搓乳搜证,引发性骚扰疑云,且陆续爆发该位检察官过往的诸多争议。目前台中高分检虽已介入行政调查,但涉及性骚扰等案件实也应移转由其他地检署侦查。但不管哪种调查,都不能免于现行对检察权的监督,皆流于自律性质的老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若有违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项,因此所取得的自白不得成为法庭证据。只是条文中,除强暴、胁迫外的其他手段,就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以涉及通奸罪来说,依据刑法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法定刑极轻,且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司法实务一向认为,所谓「奸」,仅限于男性性器官女性性器官的正面插入,此罪又不罚未遂,故若要成罪,就必须有既遂的证据,尤其是物证

也因此,检察官于侦讯此等案件时,对被告的搓乳搜证实属多余,甚至根本不必要。但检察官的如此举动是否会涉及刑法第224条的强制猥亵罪?由于此罪必须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为手段,要件极为严格,成罪机率低。至于是否成立《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的性骚扰罪?却因必须是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才足以该当,要成立的难度亦有极大的困难。

在刑事处罚难以涵盖检察官的此等行为下,就只能为行政究责,只是由台中高分检来进行调查,难免让人有自我掩护、自我保护的质疑,因此就得进行所谓的个案评鉴。只是目前除了由所属机关自行送请外,就得经由律师公会或经许可法人调查,且认为有必要后,才能送请检察官评鉴委员会(简称检评会)来为个案评鉴,程序上十分繁琐,且这些中介团体对于是否送请评鉴的标准何在,恐也无从得知。

更有问题的是,目前检评会的组成,依据《法官法》第89条第3项,由检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师3人、学者社会公正人士4人组成,看似有外部性,但处于最具关键的4位社会公正人士,仍是由法务部遴选,这样的组成根本不具有外部性。

就算检评会认为有惩戒之必要,由于监察院宪法所规定的弹劾机关,仍得对之移送,检评会的决定就只能是个参考,显得可有可无。就算监察院对检察官弹劾,来到了司法院职务法庭,但因职务法庭的组成,仍是与检察官有相同养成背景的法官,是否会对检察官下重手,实也是个疑问。也无怪乎,法官、检察官评鉴制度于2012年正式上路后,效果相当有限,一直有对其改革呼声

总之,对检察官的滥权防止,长久以来竟束手无策,就算是《法官法》实施后,改变似也不大。若要真正进行监督与淘汰,就不应该让整个评鉴过程处处充满自己人审自己人的色彩。另外,这几年一直在探讨的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也应引入此等机制之中,以达真正他律的目的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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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