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院检开杠】羁押审查检察官能不到场吗

台北地检署与台北地院近日因一起掳人犯嫌的羁押审查检察官应否莅庭引发院检互杠。(图/pixabay)

近日,台北地检署与台北地院因一起掳人犯嫌的羁押案件,引发羁押审查时,检察官应否莅庭的争议。这也非什么新鲜事,只是借由这个个案爆发出来。

羁押,是刑事的强制处分中最严厉的手段,且因拘束人身自由,就必须符合宪法第8条的法官保留原则。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就因应大法官释字第392号的意旨,将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删除。而为了防止羁押成为先行刑罚手段及落实无罪推定,在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也否定仅以重罪理由的羁押,而使羁押单纯化为保全被告证据强制手段。甚至,为了使被告于羁押审查时能为有效的防御权行使,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里,让辩护人取得羁押审查前的阅卷权。凡此种种,都显示出羁押是保全被告与证据的最后,而非最优先手段。

虽然羁押不是在为有罪、无罪之判断,但因拘束人身自由,因此其审查程序就与正式审判相近。不过于证据法则上,会采取比较宽松的规范,如传闻证据不能成为审判的证据,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2项,却可用于羁押审查之上。

至于检察官是否要到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项,乃由其自行决定,除非是要限制辩护人的阅卷权,就必须到庭。故基于法条规定,以及羁押审查有别于正式审判,检察官不到庭,似无任何违法之处。且就算到庭,其所陈述者,亦不过是根据卷证所为,似也与不出庭,没有太大的差异

但必须思考的是,单纯提供卷证与出庭,两者真的没有太大差别吗?过往因为辩护人无侦查阅卷权,羁押庭中,除了听取被告陈述及法官告以要旨之外,因无法阅览卷证,就难以获得案件全貌,无从进行有效防御。因此,整个羁押程序往往是法官单纯接收检方资讯,辩护人无从攻击,大概只有挨打的份,所以检察官是否出庭确实没有太大差异。

但现今,辩护人拥有羁押的阅卷权后,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案件内容声押理由,因此可以在羁押庭时进行有效防御,这就有实质辩论机会,若检察官自愿放弃在场权,这些卷证被质疑,甚至被攻破的可能性就相当大。只是于此时,法官是否可接棒而来行使检察权呢?

这又涉及侦查中法官的角色定位问题。我国并无预审法官制度,目前法院设置的强制处分专庭,是否在实质上具有类似像法国预审法官的作用,似乎从法条看不出来。若果如此,即便是强制处分专庭的法官,似乎还是得站在中立第三者的角色。也因此,当检察官不出庭,其所提供的卷证也为对造所质疑,最终的败诉自然要由声押者来承担。

总之,在整个刑事司法上,法官逐渐褪去职权调查色彩后,无论是在审判时或者声押时,就应由检察官确实贯彻举证者的角色,这不能以案件繁多与工作沉重来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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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税改革联盟发起人及超征还财于民公投提案领衔人。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