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院检开杠】羁押审查检察官能不到场吗
▲台北地检署与台北地院近日因一起掳人犯嫌的羁押审查,检察官应否莅庭引发院检互杠。(图/pixabay)
近日,台北地检署与台北地院因一起掳人犯嫌的羁押案件,引发羁押审查时,检察官应否莅庭的争议。这也非什么新鲜事,只是借由这个个案爆发出来。
羁押,是刑事的强制处分中最严厉的手段,且因拘束人身自由,就必须符合宪法第8条的法官保留原则。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就因应大法官释字第392号的意旨,将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删除。而为了防止羁押成为先行刑罚手段及落实无罪推定,在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也否定仅以重罪为理由的羁押,而使羁押单纯化为保全被告与证据的强制手段。甚至,为了使被告于羁押审查时能为有效的防御权行使,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里,让辩护人取得羁押审查前的阅卷权。凡此种种,都显示出羁押是保全被告与证据的最后,而非最优先手段。
虽然羁押不是在为有罪、无罪之判断,但因拘束人身自由,因此其审查程序就与正式审判相近。不过于证据法则上,会采取比较宽松的规范,如传闻证据不能成为审判的证据,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2项,却可用于羁押审查之上。
至于检察官是否要到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项,乃由其自行决定,除非是要限制辩护人的阅卷权,就必须到庭。故基于法条规定,以及羁押审查有别于正式审判,检察官不到庭,似无任何违法之处。且就算到庭,其所陈述者,亦不过是根据卷证所为,似也与不出庭,没有太大的差异。
但必须思考的是,单纯提供卷证与出庭,两者真的没有太大差别吗?过往因为辩护人无侦查阅卷权,羁押庭中,除了听取被告陈述及法官告以要旨之外,因无法阅览卷证,就难以获得案件全貌,无从进行有效防御。因此,整个羁押程序往往是法官单纯接收检方的资讯,辩护人无从攻击,大概只有挨打的份,所以检察官是否出庭确实没有太大差异。
但现今,辩护人拥有羁押的阅卷权后,有充分的时间去了解案件内容与声押理由,因此可以在羁押庭时进行有效防御,这就有实质辩论的机会,若检察官自愿放弃在场权,这些卷证被质疑,甚至被攻破的可能性就相当大。只是于此时,法官是否可接棒而来行使检察权呢?
这又涉及侦查中法官的角色与定位问题。我国并无预审法官制度,目前法院所设置的强制处分专庭,是否在实质上具有类似像法国预审法官的作用,似乎从法条看不出来。若果如此,即便是强制处分专庭的法官,似乎还是得站在中立第三者的角色。也因此,当检察官不出庭,其所提供的卷证也为对造所质疑,最终的败诉自然要由声押者来承担。
总之,在整个刑事司法上,法官逐渐褪去职权调查的色彩后,无论是在审判时或者声押时,就应由检察官确实贯彻举证者的角色,这不能以案件繁多与工作沉重来加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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