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广告不实」等于「诈欺」?

社会瞩目的味全调和油案,智财法院最后以包装标示不实的诈欺罪判处魏应充等人有期徒刑。(图/视觉中国CFP)

历经3个多月,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分组会议已于今年6月3日全部召开完毕,共做出上百项决议,并预计在8月12日召开总结会议,可惜民众最关心、最有感的食安议题,一直未被列入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改国是会议召开之际,受社会瞩目的味全调合油案,已于2017年4月27日由智慧财产法院二审判决定谳。智财法院认定,本案所涉的「98配方调合油」,其外包装上印有橄榄葡萄图样,会让消费大众认为其中含有相当比例橄榄油葡萄籽油,但事实上,其内该两种油品成分仅有1%,显然不符合相当的比例,故以触犯刑法虚伪标记罪及诈欺取财两罪,竞合从一重诈欺罪判处前味全公司董事长魏应充等四位被告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确定在案。

各界对于判决结果,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一般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有罪判决结果大快人心,一来可以打击黑心厂商,二来有助于台湾食安环境及消费市场秩序的建立,且有学者肯定对消费者的财产、健康及食品自主选择权的保障具有正向作用。然而,也有部分律师、学者持保留态度,认为「标示不实」与「诈欺」的界线认定仍有争议;所谓「标示不实」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施用诈术」,致让人「陷于错误」而为财物的交付,值得加以推敲讨论。

以这次的味全「98配方调合油」案为例,台北地院判决指出,味全公司因为棕榈油价格降低,为减少成本销售,所以在调合油98专案中,将味全一系列调合油的棕榈油含量提高到约98%。即使如此,味全公司仍然在调合油的外包装上写着「添加橄榄精华」、「独家技术结合进口顶级葡萄籽油调理优点」等标语,强调内容的橄榄油和葡萄籽油调合成分,又在包装正面使用橄榄、葡萄等图样,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味全调合油当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橄榄油和葡萄籽油等高价油品,显然外包装及广告标示均有不实,自应负诈欺刑责

▲接连爆发食安问题后,立院火速修法,多起重大案件也在审理中,但食安方面的司法改革仍有许多进步的空间。(图/视觉中国CFP)

二审法官亦采相同见解,认为「98配方调合油」外包装上宣称品质内容,已经违反行政卫生署(卫生福利部前身)所订《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且以上述之「品名」、「标示」及「图案」内容相互搭配,明显即诱使消费者误以为味全调合油内之「橄榄油」、「葡萄籽油」具有相当的比例,事实上,无从认知其所购买的成分比例仅占1%,而低价的棕榈油成分比例却高达96.78%至97.86%,明显有不法所有意图。

味全公司则主张,根据《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原则》并没有要求比例达到50%以上的油种,就必须在品名中标示。何况,其外包装设计,是出于行销目的,既未违法,前此也从未因广告不实而被主管机关处罚过。若然,在这个案子里出现了同样的油品标示规范,行政机关认定包装标示合法,但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标示不实,此项歧异的认定,未来恐让食品业者陷入行政合法,刑事却可能不法的风险之中,变相打击台湾食品业。

本案虽在智财法院二审就定谳了,但台湾司法与食安的问题并未落幕,笔者认为除行政机关应该有所主动作为,包括在「广告」与「诈欺」之间积极制定明确的准则外,且关于「诈术行为」之成立,目前司法判定标准甚为浮动,并未有类型化、细致化的标准,亦尚待实务界以累积案例的方式建构出完整的认定体系,如此才能让食品业者理解何谓符合标准的规范,以免无所适从。

最后,味全油品相关案件(主要包含彰化地检侦办并起诉的顶新越南油品案、台北地检侦办起诉的味全油品案,以及屏东地检侦办起诉的顶新大统油案)分散在各级法院审理,这些案件都有相似或相关之处,未来各级法院若做出不同判决,是否会影响人民对于司法的信赖?随着本案在智财法院二审定谳,此一潜在问题恐怕也会慢慢浮现,除了将耗费众多司法资源外,若判决相互矛盾时,不仅涉案被告可能会深感不公,社会大众又会用怎样的眼光来看待国家的检察体制和法院体制如何有效运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权?这部份也是有待司法改革要认真去思考、检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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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