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非常上诉不是烂盲肠

▲非常上诉可纠正违法判决、提高裁判品质,若能有效发挥,可平反无辜,强化司法公信力。(图/视觉中国CFP)

据报载,前交通部长郭瑶琪被控收贿案在一、二审皆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但更审后改判8年有期徒刑,后经最高法院判决定谳,当事人认为遭受冤判,曾七度向最高检察署声请非常上诉均遭驳回,发展至今已历时多年,受到各界关注。

今年4月,监察院通过郭瑶琪案调查报告,认为法院确定判决有违背法令之虞,并吁请检察总长研酌提起非常上诉救济。非常上诉本具有统一法令解释、纠正判决违误及保障无辜被告功能,检察总长颜大和认为最高法院历次判例或判决,对于收贿罪对价关系的认定不一,有统一法律见解的必要,无关政治动机,因而于5月23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此举对本案的救济将有什么影响,值得进一步探讨。

我国非常上诉的提起,专属于检察总长的职权,根据法务部统计得知,2011年至2016年最高法院检察署平均每年办理2,979件非常上诉声请案,然而经检察总长实际提起非常上诉仅395件,比率甚低(约13%)。因此,各界对非常上诉制度存在的价值提出质疑,有主张根本应予废除,或将声请权扩大至受判决之被告。

此次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一分组在第六次会议中全体委员无异议下通过决议,建请司法院研修刑事诉讼法再审制度,增列「判决违背法令」事由得为再审要件,让人民可直接就违法确定判决提出救济,重新翻案。

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6条、第447条规定,非常上诉的判决,可能有「驳回」或「撤销」两种结果。若最高法院认为,非常上诉无理由,应以判决驳回;如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则应将原判决违背法令或诉讼程序违背法令的部分撤销;或撤销原判决就该案件另行判决,或发回原审法院依判决前的程序更为审判

粗略统计,实务上从2011年后,共有13件透过非常上诉程序而平反冤狱成功的案例,例如103年度台非字第181号、第182号、101年度台非字第76号、第380号刑事判决,由最高法院自为判决无罪;其他如104年度台非字第103号、第204号、第220号、102年度台非字第169号、第355号刑事判决,则发回原审更为审判,显见非常上诉制度如能有效发挥,确有平反无辜的功能存在,并非「烂盲肠」一块。

▲ 前交通部长郭瑶琪收贿案遭判8年,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为此案获得更审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依目前的发展来看,监察委员美玉、仉桂美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明白指出,原确定判决认定郭瑶琪收受美金当时即有「不确定犯意」及「贿赂合意」,其认定事实不依证据,徒凭臆测;而对于是否有贿赂合意,最高法院虽曾予指驳并发回更审,但仍未调查厘清。再者,本案证人证词前后不一,且与实际情况亦不符。

况且最高法院对贪污治罪条例的构成要件,相关判例及判决各说纷陈,早为刑事法学界诟病。本案中即呈现出对价关系标准认定上的不一,该法律见解的争议亦有原则上的重要性,判决违误之处更属不利被告,因此最高法院允宜打破固守城池的心态,本于良心准许受理,方为正办。

何况,根据大法官释字第146号和第181号解释,认定的犯罪事实与采用证据不相符合,以及依法应于审判期日应调查之证据而未调查,均属判决违背法令。而根据监察院的调查报告,郭瑶琪案确实存在这两项违背法令的理由,且足以影响裁判的结果,故最高法院似无理由驳回。若最高法院能够比照原住民王光禄案开庭调查,最后认为原确定判决违背法令,即可撤销原判决违背法令部分,依上述程序处理,则郭瑶琪就可能获得更审的机会,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并非毫无希望。

非常上诉的功能,不只是纠正违法判决、提高裁判品质而已,必须能实际发挥统一法令适用的功能,兼顾平反冤案伸张正义的价值,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赢得民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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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