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若违法 建议非常上诉

台湾法学基金会举办研讨会,前最高法院院长吴灿(右三)认为近年最高法院撤销率骤降,就是刑诉法380条扩大解读,将「无害瑕疵原则」发挥淋漓尽致的结果。(台湾法学基金会提供)

针对最高法院引用刑事诉讼法第380条驳回刑事案件的上诉,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陈世淙认为,若有违背法令的情形,应允许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除可让当事人有救济途径,亦可敦促最高法院在使用刑诉法第380条更加慎重。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张明伟以实务说明,最高法院用刑诉法380条驳回案件如此之多,可探讨是否有滥用的现象?如果第三审法院在适用第380条时违背法令,应允许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并于原审判决或诉讼程序之违背法令存在有害错误时,允许非常上诉审于撤销第三审判决后,另为发回原审或自行判决。如果第三审法院误用第380条可能导致其判决遭非常上诉审撤销,不仅鼓励其为正确法律适用,防止出现已实质审查却形式驳回的矛盾,亦可避免其为闪躲第三审上诉状所提合法理由,滥行引用第380条驳回上诉的可能。

陈世淙也担忧最高法院过度宽泛解释「无害瑕疵」,可能导致限缩部分案件的上诉权,导致该案被告无法获有效的权利保护,最终损害其宪法第16条保障的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