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查案装GPS遭判刑定谳 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遭驳回
▲查案偷装GPS遭判刑定谳,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也遭驳回。(图/取自免费图库CC0)
海巡署南巡局士官长王育洋为了查缉私烟,2014年将GPS卫星定位追踪器偷装在当事人货车底盘,监看货车行踪,遭控妨害秘密罪嫌。王男最后遭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2年定谳。检察总长认为此乃侦查上必要行为,不应遭判刑,因此提出非常上诉。但最高法院不认同,2日驳回非常上诉。
本案因王男查获萧姓男子驾驶某公司的货车载运私烟,为查缉该公司名下车辆有无走私情形,王男遂于2014年6月28日,将一部GPS卫星定位追踪器装设在该公司名下、由陈姓男子使用的货车底盘,窃录该货车行踪等资讯,7天后王男取回追踪器时,被陈男察觉报警提告。王男遭「妨害秘密罪」起诉后,一审判处王男拘役40日,二审改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2年,案件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017年12月间驳回上诉,判刑定谳。
案件定谳后,检察总长认为本案适用法令有疑义,包含GPS搜证他人行车之活动乃「公开的活动」,并非刑法第315条之1之他人「非公开活动」。另外本案被告以GPS搜证,并非「无故」窃录,系为侦查之目的。再者,GPS证是任意侦查,并非强制侦查,因此提出非常上诉。
但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总长提出的乃是「个案法律见解」,并非「确定事实所援用之法令」有疑义;此外,非常上诉意旨引据学理之见解及外国司法实务运作情形,又与本案无关,因此最高法院认为非常上诉无理由,驳回非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