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移工遭判有期徒刑18年定谳 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成功

▲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邢泰钊,为越南移工提出非常上诉成功。(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武姓越南移工2015年间在桃园小吃店与人饮酒时,发生冲突,结果砍死隔壁桌的同为越南移工。武男最后遭判有期徒刑18年定谳,执行完毕驱逐出境。但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查出,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重只能判15年,该判决有违法之虞,因此由检察总长邢泰钊提出非常上诉。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承认错误,改判有期徒刑14年定谳。

最高检察署指出,本案发生于2015年3月15日晚间,武男与越南籍阮姓、陈姓两名友人前往桃园市某小吃店晚餐时,其中阮姓友人与同桌其他越南籍移工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武男等3人分持匕首、开山刀砍杀对方,造成1死2伤的惨剧。案发后检方依照杀人罪嫌提起公诉,其中武男于2017年3月间,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更(一)字第98号判决认定武男「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8年,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全案确定。另外同伙分别遭判刑有期徒刑8年6月、以及有期徒刑12年确定。

案件原本由桃园地检署承办检察官翁健刚(已转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法官)侦办,他持续关心进度。后来发现武男在高院中遭判刑18年,依照刑法第33条之规定:「有期徒刑,为2月以上15年以下」,亦即刑法针对有期徒刑明定有15年上限,若被告无其他加重或减轻事由,法院至多仅得宣判15年。因此翁健刚发现本案有判决违背法令之虞,告知今年8月间调任最高检察署办事检察官吴梓榕,吴梓榕审阅卷证后,察知确有其事,随即报请检察总长邢泰钊提出非常上诉。

非常上诉经最高法院审理后,承认判决有误,因此最高法院自为判决,改判武男有期徒刑14年,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全案确定。对于本次非常上诉成功,最高检察署除发声明赞赏吴梓榕勇于任事以外,更说「本案彰显我国司法不分本国人或外国人,均重视其诉讼权保障,平冤纠错避免冤狱之普世人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