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判太超过」检察总长亲提非常上诉 监院要司法院检讨

监察院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陈姓计程车司机辱骂加油站员工,刘姓法官依公然侮辱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确定;但公然侮辱罪只能判拘役或9000元以下罚金,检察总长邢泰钊提非常上诉。经最高法院撤销刘法官作成之判决,改判陈姓被告罚金三千元。监察院9日通过监委王美玉、高涌诚所提调查报告,检讨司法院应检视地方法院审查庭的运作状况,以维护民众权益。

监察院表示,本案源自台北地院审查庭刘法官,审理陈姓民众涉犯公然侮辱罪时,陈姓民众于准备程序末对刘姓法官大声表示不满,刘姓法官遂以其妨害公务,当场令法警将其逮捕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嗣后陈姓民众经刘法官判决,犯公然侮辱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然而刑法第309条第1项规定违法者仅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判决显然逾越法定刑度。

王美玉、高涌诚表示,因逾越法定刑度之判决,是在陈姓民众大声呛刘法官后,社会大众合理怀疑,该行为是陈姓民众遭判逾越法定刑度的原因之一。虽然刘法官后续向地检署告知错误,且该判决已被最高法院废弃,但已使社会大众对司法程序之公正性产生不佳观感。

此外,监察委员王美玉、高涌诚调查发现,目前各地方法院共有6个法院刑事庭实施审查庭制度,根据法院于第一次审判期日前,认为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时,应以裁定定期通知检察官补正。

不过各法院对案件进入审查庭的标准,并不一致,在审查庭自结比率甚高的背景下,固然减轻一般审理庭法官之负荷,却也造成审查庭案件过多,当事人、辩护人等待时间过长或拖庭的状况。此外,即便被告否认犯罪,甚至声请调查证据,部分法院的审查庭法官仍然自行审结,不仅过于职权进行弱化公诉检察官之功能,同时超出被告与辩护人的理解。

王美玉、高涌诚呼吁司法院对目前审查庭运作实务进行研议,针对实施审查庭的地方法院审查范围不一的情形,使当事人与辩护人知悉审查庭得自行审结之范围。遇有被告否认,亦应由公诉检察官善尽举证责任,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庭制度除建立在司法独立与自治的基础上,更需将民众司法权益置于核心,期许审查庭运作不但顾及案件轻重,更让当事人权益获得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