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统不必吐18亿!最高法院驳回非常上诉

▲图为大统长基负责人高振利资料照。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大统长基混油案,负责人高振利去年遭判刑12年确定,但法院却以大统「非犯罪人」,并未没收检方查扣的18亿多元不法所得,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但最高法院3日驳回。

大统长基贩卖含铜叶绿素黑心油,遭检方声请没收不法所得18亿余元,但智慧财产法院却认为该公司是「法人」,没有犯罪行为能力无法成为犯罪行为人,其销售得款等物亦无法适用谕知没收之法律见解,仅判罚3800万元。

最高检认为,该判决不但违背司法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7号解释揭示「无责任即无处罚」之宪法原则,而食品卫生管理法49条第5项既有对于法人科罚金刑罚规定,基于上述原则,法人亦可为犯罪行为人。且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5项规定对法人处以刑罚,原判决亦对被告判处罚金,本件法人 应有犯罪行为能力。

最高检表示,原判决显有判决理由矛盾、适用法则不当等违法,且适用法令所表示之见解已违背法令之本旨,造成法律见解之争议影响法之安定性人民对司法之信赖,以及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标准甚钜,经检察总长颜大和核定后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不过,最高法院认为,依现行法律,大统长基是法人、没有犯罪行为能力,无法对法人没入,支持智慧财产法院见解,判决驳回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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