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土地税法》修法 免征土地增值税范围扩大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土地税法》修法草案,未来非都市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范围扩大。(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土地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非都市土地于征收前移转,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园、特定目的事业用地等公共设施使用,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行土地税法第39条规定,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为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进行移转,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但非都市土地经编定为交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被征收前若移转却要被课征土地增值税。司法院释字第779号解释认为,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意旨不符,不符合租税公平原则,应检讨修法。
释宪宣告部分条文违宪后,财政部检讨「土地税法」相关规定,并提出修法草案,针对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设施使用,被征收前进行移转,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行政院会通过后函送立法院审议。
立法院经初审并无太大异议,立法院会今均照财政委员会初审通过条文三读,修正重点包括增订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设施使用,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要件、相关证明文件核发办法的授权规定及定明过渡期间案件的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