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雯/回应赵晓音:让上帝归上帝,多元的归多元成家

▲支持多元成家团体个人立院群贤楼外济南路上举办百人「街吻」,呼吁立委速将婚姻平权法案排入议程。(图/记者孙曜樟摄)编按:本文原为回应赵晓音投书〈多元成家支持者,可以停止媚俗了〉,原标题为〈让上帝的归上帝,多元成家的归多元成家--回应赵晓音牧师对于伴侣盟版家属制度草案」的错误指控〉,因上版字数限制,改为目前标题,特此说明。文/许秀雯律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执行长绿党社会民主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

赵晓音牧师针对我日前拍摄的「多元成家法学教室_家属制度篇」指控我「为何有法律可以登记为家属,偏偏要骗大家没有法律可以登记?」,她一口咬定「既然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并根本无需再修改民法设立多人成家制度。伴侣盟以此愚弄选民两三年,浪费不少社会成本、制造社会对立,实在是欠社会大众一个道歉!」伴侣盟或我对于家属制度草案的说明,从来没有任何欺骗或误导大众之处,乃提笔回应如下,希望避免因赵牧师的荒谬言论及错误指控,浪费更多社会成本与制造社会对立。

简单说,伴侣盟和我没有骗人,赵牧师是被自己扎的稻草人骗了。

赵牧师质疑的理由大致如下:第一、 民法第1123条第3项已经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第二、 户籍施行细则第四条第六项明定,非亲属者可以登记为「其他家属」。赵牧师认为「若有同居事实之非亲属要办理登记,而户政机关拒不办理,则可依据诉愿法提出诉愿。」第三、 大法官释字第415号解释文指出「纳税义务人与受扶养人是否为家长家属,应取决于其有无共同生活之客观事实,而不应以是否登记同一户籍为唯一认定标准。」换言之,户籍上虽未登记为家属,并不影响实质上是家属的事实。

摘要赵牧师的逻辑,她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亲属关系同居人「可以」在户政上登记为「家属」,如果不能登记的话,就请你自己去打个案的诉愿,所以根本没有修法必要,而伴侣盟主张不能登记要修法,就是骗人。

要思考查证这个指控是否成立,必须问几个关键的问题:1. 现行法制下,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与困境是什么?2. 面对这些问题与困境,可以有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哪个(些)方法可能是较好的呢?

▼绿社盟不分区立委参选人许秀雯与伴侣简至洁。(图/翻摄自许秀雯脸书)

》首先我们要先厘清现在的真实问题与困境是甚么?

1. 婚姻与家属的保障相差甚远,同志伴侣要求的是平等结婚权,反同人士不该在讨论同性婚姻权时乱入家属。同性伴侣无法拥有平等结婚的选择权,而非婚的两人同居伴侣(无分性倾向、性别认同)或多人的同居互助者也欠缺法制面充分合理的保障,这是为什么伴侣盟推出「婚姻平权」、「伴侣制度」、「家属制度」之多元成家三法(三个不同、独立的民法修正草案,仅婚姻平权法案在立院通过一读付委,但现在已确定归零),试图回应社会上多元家庭的需求并落实人权保障。

许多反同婚人士喜欢主张说同居的同性伴侣用民法第1123条第3项来保障就可以了,不需要另外修法,事实上,非亲属的同居人若援引民法第1123条第3项规定,首先会面临的就是无从进行户政上的家属登记,致生实务上举证困扰。再者,法律上家属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远远不及于配偶或伴侣盟版伴侣制度的伴侣,声称民法既有的家属制度已足涵括同性伴侣的需求与权益,只是反同婚者自欺欺人的说法。

2. 非亲属之同居人无从登记为「家属」就是台湾目前现状!伴侣盟当然知道民法第1123条第3项及户籍法规存在关于「家属」的规定,但法条的规定在实务上的操作往往是透过「解释」来决定其适用范围方式,「家属」登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民国50年开始迄今,主管户政登记的内政部对于共同居住「非亲属」之人,只接受登记为「寄居」而非「家属」(参见内政部50年5月8日台内户字第58298号函释,内政部100 年 06 月 14 日内授中户字第 1000060324 号再次确认重申此见解),而主管民法的法务部也认同此一作法,并认为「户籍登记之户长及其户内人员,与民法上所谓之家长及家属非必属一致」(法务部 86 年 11 月 18 日法 86 律字第 039308 号函),这就是现行民法与户籍法经主管机关解释适用的实际状况,因为这样,同居一家但没有「亲属」关系的同志伴侣、友伴、灵修团体、身心障碍病友即使「理论上」符合民法第1123条第3项,至今仍无从登记为户政上的「家属」,我个人就知悉与经手过数起这类被拒绝登记为「家属」的实际案例。伴侣盟在理解并确认了现行民法第1123条第3项所称「家属」在户政实务上根本无从进行登记之后,经过长期研议,在2011年9月推出第一版的多人家属制度草案,来进行社会倡议并供各界讨论。一直要到最近,法务部与内政部在民间团体的质疑与持续倡议下,始开始研议是否改变上述函释见解,开放「非亲属的同性伴侣」进行家属登记,对此内政部称「俟法务部查复后,再行评估研议」(参见两公约第2次定期报告第2轮第4场审查会议之会议资料),可见现行制度确实尚不允许非亲属之同居人登记为家属,否则主管机关内政部与法务部又何须有此讨论?!总归来说,伴侣盟说现行制度下非亲属之同居人无从登记为「家属」,显然是一个事实,绝无欺骗大众之嫌!!▼许秀雯除了具有律师的身分外,同时也是伴侣盟执行长。(图/翻摄自许秀雯脸书)

》其次,面对「非亲属之同居人无从登记为家属」的状况,可以有的解决方法有哪些,哪个(些)方法比较好?

理论上,这个问题可以有几种解决方式,绝非赵晓音所言仅诉愿一途:1. 主管机关主动变更既有的函释见解,让非亲属的同居人在户政上得以登记为家属:这个做法必须主管机关有意愿变更见解,惟如上所述,伴侣盟版家属登记制度的公开倡议始自2011年9月,而内政部与法务部则是迟至最近才开始研议变更函释见解与实务做法,目前似乎还没有定论。2. 个案不能登记时,得采取诉愿、行政诉讼(下简称行政争讼)的做法:但这个做法是把抗争成本压在个人身上,归由当事人来负担,个案的行政争讼不一定能得到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且即使胜诉,原则上也仅有个案的拘束效力。至于如一路败诉,最终虽可以寻求大法官解释,但一来以目前大法官审案的速度很可能耗费长久时日,二来解释结果亦仍然未卜。基于这么多的不确定性,伴侣盟不认为这是一个最好或最有效的做法,赵牧师却把个案的行政争讼当作面对问题唯一正确的做法,更以此指摘伴侣盟修法的倡议为欺骗,其不合理实甚显明。3. 理论上中央或地方机关若愿就此议题视情况依法声请释宪或声请统一解释,似乎也是一个做法,但这个做法需要中央或地方机关认为有必要且有此意愿,况声请大法官解释所面临的风险与可能的缺点,已如前述。4. 修法增订民法第1123条第3项家属身份关系的登记制度,明确化家属的认定方式,放宽现行户政上家属登记的资格,以产生通案、普遍的效力,这也是伴侣盟的作法: 前述第一种方法由主管机关改变见解,做成通案解释,固然也能普遍地拘束行政机关,但这其实并不妨碍我们同时进行修法倡议,一来主管机关直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结论,我们当然不该只是被动等待主管机关的作为,二来伴侣盟有鉴于民法「家」这一章的规定,仍有浓厚的封建与家父长制色彩,因此伴侣盟版的家属制度草案除了明定登记制度,也同时废除「强制性」之家长家属关系,取而代之以平等、不以亲属关系为必要、自主选择的两人或两人以上之家属关系。换言之,伴侣盟是在综合考量司法、行政与立法多种管道后,判断「非亲属之同居人家属登记制度」有倡议修法之必要性,且伴侣盟认为现行家属制度之民主化与改革,不仅以扩大实务上家属登记范围为已足,从而决定提出草案。▼许秀雯决定投入选举为同志发声。(图/翻摄自许秀雯脸书)

读到这里,我们来个简单小结:面对「非亲属之同居人无法登记为家属」的现状,至少有四种运动路径,而伴侣盟认为透过民主程序、国会辩论来修法可以是相对最完整也最釜底抽薪的办法,但这绝非如同赵晓音所言,伴侣盟或我个人是因为无知,或是故意欺骗大众,所以只提修法,事实上,伴侣盟从未主张「修法是唯一可行的做法」,甚至在多元成家三法未完成立法前,我们在能力范围内亦游说政府采取开放同性伴侣注记,以及扩大现行实务家属登记范围等过渡性措施,以期尽量减少多元家庭成员所面临的困境,并尽可能保障其权益。最后,赵牧师另外引用大法官释字第415号有关纳税义务人与受扶养人是否为家长家属适用「免税额」之相关解释,认为户籍上虽未登记为家属,并不影响实质上是家属的事实。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落实平等、回应人民的需求,绝不能只看见法条文字或大法官解释,并以此自满,以为这就是绝对真理或实然的状况。虽然大法官于民国85年作成释字第415号解释文宣告旧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1条之2所定受扶养亲属或家属必须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同一户籍」之限制应不再援用,但赋税稽征实务上究竟如何认定符合民法第1123条第3项「家属」身份,以便可以依法适用「免税额」规定,仍然是一个问题。为了避免各领域(不仅限租税事项)主管机关之实务见解不一与行政(或司法)裁量成本或裁量滥用,伴侣盟版家属制度草案因此明定家属登记制度,让人民自主成立的家属身份关系可以有较为明确的依据。

●作者许秀雯,目前为律师、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执行长、绿党社会民主党不分区立委候选人,本文为投书,不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声音,来稿请寄至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