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不补助! 育婴津贴青年创业负责人不可领!

老爹

法令对青年创业者的歧视,因行政院劳委会一纸函释,青年创业者如果担任新创公司负责人不能请领育婴津贴,过去已经领取的也得缴回。

因为台湾近年来生育率过低,影响国家长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稳定,2008 年始政府推出育婴津贴,让年轻父母亲可以请领6成薪资长达半年时间。然而青年父母也常是创业市场上的生力军,创业艰辛常常因为财务状况不佳,青年创业者必须兼职其他工作,才能打平生活经营开销,诸如外包案、担任讲师顾问等皆职工作,因此虽然挂名公司负责人,常常在自己的新创公司担任无给职不支薪的负责人职务劳健保也只能在主要收入来源的单位投保

▲因行政院劳委会一纸函释,青年创业者如果担任新创公司负责人不能请领育婴津贴,过去已经领取的也得缴回。

惟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99 年 4 月 16 日劳保 1 字号第 0990140119 号函示表示「依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与立法意旨,受雇者如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所免除原劳动契约约定应提供劳务时段兼任其他单位负责人,已有从事非育婴之情事」。在这个法律解释之下,「负责人」身分导致青年创业者,不但得从原来赚生活费的工作单位请育婴假,还必须「解任」负责人才能申请育婴津贴,这个函示不但影响将来的申请者,也影响过去已经成功领取育婴津贴的青年创业家

其实,政府为了育婴津贴强制青年创业者退出「创业团队」之思维非常不合理,育婴津贴经费来源为就业保险基金,而就业保险基金之主要来源系为每月依据薪资比例而提拨的就业保险费,青年创业者如在其主要工作收入的单位正常缴纳就业保险费,政府就不应该剥夺青年创业者请领育婴津贴之权利。就业保险法第十条第四款对于「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并未特别排除「负责人」身分,行政院劳委会以不利于投保人角度扩大解释津贴的请领资格的确非常不合理。

创业压力、育婴父母的压力,两种角色同时扛在肩上都很需要被社会支持,对于敢于未下一代负责青年父母和青年创业家,我们的政府不应该用操糙法令函示继续歧视这个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