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城乡共同富裕的关键是农村土地宅院等资产财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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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天勇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工程实验室主任、原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院原副院长、本站研究局专栏作家

周天勇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说明中提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建议,明确提出“十四五”经济增长速度目标,明确提出到2035年实现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翻一番目标。文件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和测算,认为从经济发展能力和条件看,我国经济有希望、有潜力保持长期平稳发展,到“十四五”末达到现行的高收入国家标准、到2035年实现经济总量或人均收入翻一番,是完全有可能的。以不变值计算,未来15年年均需要的增长速度为4.73%。

节选自中国:理想经济增长》第197—200页。

城镇居民住宅1998年前是生活资料,后来住宅商品化改革,可以交易,可以定价,变成了资产;1992年市场化改革,允许个体私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外资外企、混合所有制等经济发展后,市民入股的工厂、商务地产,购买的股票(代表了企业中的资产),也是可以市场化交易和定价的资产。这些房产和股权,是他们个人的财富。但是,农村中的农民,目前他们的使用的土地不能交易,没有定价,是生产资料,不是资产;他们居住的宅地庭院,是生活资料,也不能交易和定价,也是生活资料,不是资产。农民虽然使用着土地,但是他们没有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财富。这样,在以不动产为本创业财产性收入和财富的拥有上,与城镇居民的差距越来越大。

劳动就业,只能保障一般消费生活收入,其富裕居民的的功能不强。要使农村人口富裕,重要的是要让他们有不动产财富,有与财产有关的创业和交易收入。

不动产是依着于土地而形成的财富。从概念上解释,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即土地以及公寓住宅、庭院、厂房、商场、写字楼、停车场、林木、水渠、大坝、鱼塘等等地上附着物

根据目前的法律,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财产权,如城镇居民拥有的住宅和商铺等,可以在市场上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这类不动产按照市场价格成为其有价值的财富。然而,农村居民拥有财产使用权林地、庭院、耕地等不动产,不能在市场上交易,或者不能够在一个广泛的没有限制的市场上交易,其不动产价值被隐匿,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其不能通过交易定价,或者不能通过交易实现现金收入,因此虽然他们使用着大量的土地及其附着物,但是其不能成为他们有价值的财富。

根据西南财大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城市家庭的平均资产为156.87万元,财富净值为146.79万元;农村家庭平均资产为15.44万元,财富净值为11.80万元。从这个数据看,当时城市家庭财富净值是农村家庭财富净值的12.44倍。

仅仅从房产来看,2018年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8544元,住宅保有量为380亿平方米,按照现价总值高达325万亿元。城镇户籍居民近42%,为5.859亿人,人均房产65万元。农村户籍居民为8.091亿人,人均居住面积2018年约50平方米,保有住宅面积400亿平方米,从各地农村建房平均成本高估700元计算,由于农村宅基地不能交易而没有市场价值,农村住宅资产总价值28.32万亿元,人均住宅资产3.5万元。城镇仅人均住宅资产为农村人均住宅资产的18.57倍。

前面已述,农村村庄建制镇土地,按现在较低的交易价格,总值就达到101万亿元,这部分是隐匿价值。如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和同权公平地进入竞争性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放开市场交易,即使是2017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价221万元的1/3,为每亩73万元,仅农村村庄和建制镇土地价值就高达295万亿元,假如80%为宅基地,农村户籍人口的宅基地资产就达235万亿元。人均29万元。

另外,农村住宅建筑价值与城镇住宅建筑价值部分不一样的是,前者是建筑成本,由不能交易而不含各个环节的利润,或者说不含供求市场上供给者的建筑成本与需求方出价之间的利润。如果住宅建筑成本加利润,以及住宅由于土地稀缺性、位置等形成的溢值利润,假如每平方米建筑物部分平均价格为1500元,则农村住宅资产总价值就为60万亿元。农村住宅建筑部分资产与宅基地部分资产合计,则总值为295万亿元,人均资产36.5万亿元。也就是说,如果如城镇居民住宅一样可以交易,特别是农村居民宅基地有市场价值,不再是价值隐匿的僵尸和垃圾资产,则城镇居民住宅资产拥有与农村居民宅地资产的差距,就缩小为1.78倍。

而且,农村居民还有耕地、林地、园地等使用财产权资产,如果将其从不能交易的生活和生产资料,通过确权于农民,并放开交易,成为市场经济中的372万亿元资产,加前述的宅院不动产295万亿元,共计有667万亿元,农村户籍居民人均不动产将达到82万亿元,比城镇户籍居民人均拥有的不动还要多17万元。

仅凭劳动收入,致富的可能性很小,而财富是劳动以外创业和财产性收入的基础。财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等要素和管理等生产活动产生的收入,即家庭通过拥有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和自有商业经营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如果想要让农民有财产性收入,就需要将目前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园地和宅地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变成不动产,通过以地为本创业和投资,以及不动产财富的交易,获得他们劳动以外的资产和创业性收入。多年来,我国居民的财富不平等程度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其影响的收入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收入分配基尼系数长期维持在0.47左右,城乡收入差距贡献比为其60%。城乡居民间收入差距的绝对额也在拉大。地方政府强制性从农村低价征用土地,高价出让土地,城镇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而农村土地资产限制交易,农民无法获得财产性收益,这是城乡居民间收入和财富分布不均最深层次的体制根源。

有学者(吴卫星张琳琬,2015)对中国家庭财富分布的研究发现,财富较高的家庭(主要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不满足于把钱存入银行这种传统的投资方式,而是倾向于将财富投入金融市场和房地产,或者利用积累的资本进行自有企业的经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理财。而低财富净值的家庭(绝大部分是农村居民家庭)没有足够的资产或者不愿意进行这些投资,从而使得财产性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并且财富低的家庭实际上通过低利润的储蓄手段,将收入“补贴”给了财富水平高的家庭。这一机制,在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显得尤为突出。

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席勒提出,“创造并推行金融创新是应对经济不平等的最佳策略”,“最重要的是对金融体系进行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的改造,直到未来某一天各类金融机构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更常见,影响更积极”(Shiller,2012)。农村土地市场化交易,以及农村土地资本深化,实际就是土地要素市场化和金融化的过程。在中国,让农村居民对土地市场的利用水平显然成为影响农村户籍人口财富积累速度和水平的关键因素,仅靠农民的劳动收入很难实现财富的增值,而土地要素市场配置实际上为居民提供了利用已有土地使用权财产,以股东身份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的机会。因此,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让土地从生活和生产资料变成资产,让农民从劳动者变成有产者,让农村居民拥有他们土地使用财产权财富,是缩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间财富和收入分配差距最关键的改革。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二战后较平均分配给农民土地,而又逐步地允许土地进入市场交易,使农民获得交易、出租、入股、以地为本投资等财产性收入,战后高速增长期间,基尼系数却在0.2到0.3之间,比中国还要低,二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2年5月13日.

Shiller.R.J. Finance  and  the Good Society.(M).Princeton University Prss,2012:101-103.

吴卫星、张琳琬:《家庭收入结构与财富分布: 基于中国居民家庭微观调查的实证分析》,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笔者将作者的原意从单纯金融资产及其市场领域,扩张到了与金融结合的土地资产及其市场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