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台湾归属,外交部总是漠视台湾人民的意愿
▲ 1945.10.11台湾的「民报」报导台湾人民热烈迎王师。(傅云钦提供)
因为最近有人重提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外交部昨天提出反驳,称台湾法律地位已定,属于中华民国。至于其依据,外交部讲的还是老套,就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书」三项文件,另外还有「旧金山和约」授权缔结的「中日和约」予以确认。
开罗宣言是日本的敌人中、美、英、苏之间的协议,法律上不能拘束日本(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34条:「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因此,该宣言只有政治意义,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参见拙文《开罗宣言法律上不重要》。)但外交部的最大的问题还不在这里。「日本降伏文书」等日方文件可证明日本有意放弃台湾。中国想要取得台湾,也很明确。但台湾人民的意愿如何呢?
外交部在说明1945年后中华民国与台湾的关系时,常用上对下的用语,如「光复(或接收、收复)台湾」、「宣告台湾光复」、「将台湾划入中华民国版图」、「在台湾行使主权」、「有效统治(或治理)台湾」、「恢复台湾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等语。外交部没有只字片语提及台湾人民的意愿如何。因此,外交部的最大的问题是忽略的台湾人民的意愿。
人民的意愿是现代国际法的帝王条款。还有什么比人民的意愿更重要呢?条约为什么要经过签约国国会批准才生效呢?尊重各国人民的意愿也。此外,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原则,也是尊种人民意愿的体现。
二战之后,台湾人民迎祖国(中国)的王师,表达回归中国的意愿,六、七十年来更是在一中宪法体制下,以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人为荣。台湾人民愿意回归中国,这比「开罗宣言」重要千万倍。中国政府,不论国民党政府或中共政府,谈论台湾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时,却从来不提台湾人民愿意回归中国这一点,宁非怪事?!
由此也可见,不论国民党政府或中共政府,都存有威权心态,漠视人民的意愿,即使人民意愿对他们的主张有利,他们也一概不列入考虑。
附带说明者,昨天外交部说:「中华民国政府拥有台澎主权,盼国人切勿自我否定国格。」这句话有两个错误。
第一,对外的领土主权属于国家。故拥有台澎主权的应该是中华民国,怎么是「中华民国政府」呢?
第二,中华民国也是中国,中国包含两岸。台澎即使不属于中国,中国还是存在。外交部怎么说主张台澎不属于中国就是「自我否定国格」呢?难道外交部认为两岸为两国,中华民国只在台湾存在。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就不见了吗?
天啊,外交部是民进党开的吗?不然,怎么和民进党一样,无视于宪法的大中国架构,违宪地把中华民国限缩于台湾呢?
●作者傅云钦,律师,建国广场负责人。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