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总长无可奈何吗

吴景钦

检察总长黄世铭监察委员提案弹劾,又再次出现未过半数结果,此案将因监察法对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弹劾之限制而告终。如此的结果,虽不令人意外,却不得不让人思考,对于检察总长之位,实该尽速建立退场机制

监察院先前对黄世铭的弹劾案,以五票对五票未过关,而依监察法第10条,弹劾案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提案委员有异议时,应即将该弹劾案另付其他监察委员九人以上审查,以为最后之决定。惟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第2项,监察委员乃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所产生,其政治性格本来就高,再加以无连任次数之限制,就难保有监委为获下次提名,致屈从于执政者所好的表决。尤其是弹劾案的审查过程并不公开,又不公布赞成与反对的委员名单,这不仅使评议程序趋于密行性致难受监督更让人有可乘之机。是否弹劾,就非基于法律,而是系于政治的运作之上。故针对黄世铭弹劾的第二次提案,再以六票对六票未过关,让人感到失望,却也在意料之中。

而依监察法,针对同一案件弹劾两次未过,即不得再为提案,此所立即影响的是,先前检评会以检察总长有违法失职之情事,而请求法务部移送监察院弹劾之提议,将被因此解释为属同一案件,则在监察院已确定不对黄世铭为弹劾下,检评会的建议,也就形同具文一般,而显得可有、可无。

故从对黄世铭的弹劾与否的过程来看,已完全暴露出,现行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8项,对检察总长只有四年不连任的保障,而无任何于期间内退场机制之弊端,致亟待修法为解决。尤其是面对检察总长带头违反侦查不公开与泄漏监听资讯等情事,于现行法制竟是束手无策致显得无可奈何。若只能期盼其良心发现并自动请辞,这绝对是人治,而非现代法治国该有的现象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