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逼民!?检察官:假性财产犯罪,无奈……

检方经常被质疑以刑逼民,但检察官也很无奈。(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许多人发生财产纠纷后,都会采取「以刑逼民」的手段,亦即向对方提出刑事财产犯罪(诈欺、侵占、背信等)的告诉,透过检察官以国家的力量侦办,让对方心生畏惧,而在民事部分退让,达成和解。有检察官PO文指出,面对这种「假性财产犯罪」,检方也很无奈,呼吁让单纯金钱纠纷回归民事诉讼解决,不要浪费国家资源。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郭静文指出,检察官工作实务上最常碰到的无奈之事,就是「以刑逼民」的「假性财产犯罪」。之所以称为假性财产犯罪,是指那些本质上为民事法律纠纷,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加以调查后,才发现与犯罪无关的案件。而这类案件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许是因为一般民众往往在借钱或投资后对方未依口头书面契约约定支付利息红利本金也血本无归的情况之下,透过本身做功课或询问他人后发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借款或投资款旷日废时,且需花费诉讼费,即思以刑逼民,也就是借由向警察机关或地检署申告债务人涉嫌诈欺、背信、侵占等罪名,希望透过检察官传讯被告到案,冀图在不用负担诉讼费用的情况之下,以刑事责任逼迫被告还钱。

郭静文问,这样的方式真能达到目的吗?先就刑法第339条、第342条、第335条诈欺、背信、侵占等罪之构成要件来论,如果债务人一开始借款时或邀约投资时,就本身资力、借款用途、投资方案等重要之点并未诈骗债权人,债权人也具有相当之社会经验、智识程度,自行评估债务人之经济状况、风险或者双方情谊,甚至为了赚取利息或高额之投资分红后,决定借款或投资,那么这就单纯属于私经济行为的范畴,没有所谓诈术之实施,自然无法构成诈欺。

再者,郭静文接着解释,债务人也并未受债权人委托为其处理任何事务,双方单纯是借贷或投资关系,不能光是一句毁信背诺,就能构成背信,且金钱是由债权人自行交付给债务人运用,交付后就已经是属于债务人所有财物了,纵使届清偿期限或者投资分红期间,经债权人请求而债务人未能给付本息或红利,也不可能构成侵占。

郭静文认为,私经济行为应该透过民法私法规范,并不是没有救济途径,例如透过假扣押、假处分等保全程序,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样可能要回借款或投资款。国家透过检察官行使刑罚权,是要惩奸除恶、对付犯罪人,检察官的能量有限而且是国家的重要资产,如果力气都被耗费在处理单纯金钱纠纷所衍生的假性财产犯罪,那么如何能真正打击犯罪、铲除不法?当然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并不包括真正的经济犯罪诸如吸金、洗钱、以不实之理由诈骗金钱之犯罪行为

郭静文最后呼吁,就让单纯金钱纠纷回归民事诉讼解决,涉及刑事不法者动用刑罚处理,不要误信可以以刑逼民,浪费时间奔波于警局、地检署,最后才发现不能达到原本设想的目的,却已身心俱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