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毁损罪!?检察官:刑法不处罚,可循民事途径求偿
民众经常可以遇到「不小心」弄坏别人物品的经验,若循法律途径解决,会有刑责吗?有检察官PO文说明,我国刑法不处罚「过失毁损罪」,所以「不小心」弄坏「别人物品」没有刑责;但仍可以透过民事途径,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建宇举出一个案例:甲在超商里买到喜欢的日产罐头,想到晚餐可以大快朵颐,不觉步伐快了起来。提在手上的罐头在袋中晃呀晃的,竟然撞上了前方逛街的妇人乙的手腕。就这么巧,乙手腕上的翡翠手镯应声碎裂。那手镯是乙的嫁妆。先不说当年价值10 万元,手镯跟着乙也30年了,乙自然心痛不已,便要求甲赔偿。甲无力照价赔偿,妇人乙遂向检察署提告,诉请究办甲涉犯毁损罪。
陈建宇解释,开庭时,乙陈述事发经过,自承与甲素不相识,也认为甲撞断手镯不是出于故意。但在明了过失毁损行为不罚后,乙当庭抱怨:那谁来赔偿我?我要怎么去求偿?实务上偶然会遇到民众因不谙法律,向检察署申告究办刑事法所不处罚之行为,前例即属一例。甚至有民众误认检察官可以帮忙向对方索取赔偿,或「判」对方赔偿。
陈建宇进一步说明,依刑法第1条规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犯罪之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须以法律明确地加以规定,法律如未明文规定处罚者,即无犯罪与刑罚可言。又刑法第12条第2项规定:「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参以,刑法第354条毁损罪并未有处罚过失犯的明文规定。因此,「过失毁损」除了依个案在民事上可能有损害赔偿责任外,刑法上不予处罚。
陈建宇最后指出,乙如要求偿,仅能声请调解或者向民事法院对甲诉请赔偿。检察官职司追诉犯罪,上开案例能否索讨赔偿、赔偿额度如何等事,无论如何,并不是检察官的职责。此外,乙如何求偿为宜,可向律师咨询,也可向法院的诉讼辅导科或各法律服务中心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