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权协会吁国税局 勿强制执行百万税金

中华人权协会提供)

对于国税局对「中华人权协会」课予100万元税金,并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该会需缴纳100万元税金一事,「中华人权协会」今(7)日发声明指出,民国99年12月23日承蒙王月兰女士(故台塑创办人王永庆之妻)以个人名义捐赠新台币1000万元,用以推动儿童、司法人权,呼吁国税局悬崖勒马,莫强制执行该笔税金!声明全文如下:

本会于民国99年12月23日,承蒙故王月兰女士(故台塑创办人王永庆之妻)以个人名义捐赠新台币1000万元以协助本会推动台湾各项人权,以期本会于儿童人权,司法人权及人权教育与各项人权之发展

不料王月兰女士民国101年7月1日辞世后国税局查核其税务,发现当时并无申报赠与,因王女士长辞,国税局于106年2月6日,竟以本会为纳税义务人,向本会课予100万元之税金。

捐款至当时已事隔6年以上,本会无从缴纳,遂提请诉愿后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民国108年8月8日获判撤销国税局之处分,国税局不服提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无奈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前诉,判决本会需缴纳100万元税金。

本会在此表达遗憾,并以下声明向各界说明

1.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自民国68年由杭立武先生等百余位关心人权之人士创立,至今42年,着力于人权教育、重大人权案件及弱势群体的关切与协助、台湾人权指标调查与研究、国际人权活动、人道救援与发展工作、原住民族协助与服务、两岸人权对话交流赋税人权改革之推动,不遗余力为台湾与国际人权的进步而努力。仰赖社会大众捐款以勉强运作,本会运用善款捐助国际难民于泰边境国际难民营资助儿童教育补助午餐费用所费甚资,并非营利事业,对于捐款人辞世多年后国税局的追讨甚是无奈,这样天上掉下来的赠与税无疑是恶政,对受捐者而言无异突袭烙下炸弹,使受捐赠人无法规划,顿时陷入财务困境。试想若团体都有同等困难之虞,何况个人受赠者

2.故王月兰女士之遗嘱执行人已同意负担此款项,而国税局执意不愿变更税务主体,竟强要向以各界民众爱心捐款为主的协会追讨税金,这种以「税单既出,驷马难追」的形式令人叹为观止,造成万民所苦的官僚作风莫此为甚。

3.若财政部向法院为强制执行,将使本协会陷入困境,若强制执行本会因公益募集的款项,用以缴纳政府税捐,无异利用公权力强征不义之财,强讨民众之善款。在此呼吁国税局悬崖勒马,莫对本会强制执行!

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

中华民国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