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权协会吁国税局 勿强制执行百万税金
对于国税局对「中华人权协会」课予100万元税金,并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该会需缴纳100万元税金一事,「中华人权协会」今(7)日发声明指出,民国99年12月23日承蒙故王月兰女士(故台塑创办人王永庆之妻)以个人名义捐赠新台币1000万元,用以推动儿童、司法人权,呼吁国税局悬崖勒马,莫强制执行该笔税金!声明全文如下:
本会于民国99年12月23日,承蒙故王月兰女士(故台塑创办人王永庆之妻)以个人名义捐赠新台币1000万元以协助本会推动台湾各项人权,以期本会于儿童人权,司法人权及人权教育与各项人权之发展。
不料王月兰女士民国101年7月1日辞世后国税局查核其税务,发现当时并无申报赠与,因王女士已长辞,国税局于106年2月6日,竟以本会为纳税义务人,向本会课予100万元之税金。
捐款至当时已事隔6年以上,本会无从缴纳,遂提请诉愿后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民国108年8月8日获判撤销国税局之处分,国税局不服提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无奈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前诉,判决本会需缴纳100万元税金。
本会在此表达遗憾,并以下声明向各界说明
1.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自民国68年由杭立武先生等百余位关心人权之人士创立,至今42年,着力于人权教育、重大人权案件及弱势群体的关切与协助、台湾人权指标调查与研究、国际人权活动、人道救援与发展工作、原住民族协助与服务、两岸人权对话与交流、赋税人权改革之推动,不遗余力为台湾与国际人权的进步而努力。仰赖社会大众捐款以勉强运作,本会运用善款捐助国际难民,于泰缅边境国际难民营资助儿童教育补助午餐费用所费甚资,并非营利事业,对于捐款人辞世多年后国税局的追讨甚是无奈,这样天上掉下来的赠与税无疑是恶政,对受捐者而言无异突袭烙下的炸弹,使受捐赠人无法规划,顿时陷入财务困境。试想若团体都有同等困难之虞,何况个人受赠者!
2.故王月兰女士之遗嘱执行人已同意负担此款项,而国税局执意不愿变更税务主体,竟强要向以各界民众爱心捐款为主的协会追讨税金,这种以「税单既出,驷马难追」的形式令人叹为观止,造成万民所苦的官僚作风莫此为甚。
3.若财政部向法院为强制执行,将使本协会陷入困境,若强制执行本会因公益募集的款项,用以缴纳政府税捐,无异利用公权力强征不义之财,强讨民众之善款。在此呼吁国税局悬崖勒马,莫对本会强制执行!
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
中华民国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