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单金额变更 不影响强制执行

财政部指出,国税局如果变更税单的应缴税额,并不会因此展延缴纳期限重新发单或撤回强制执行,只会就更正结果通知民众并函请行政执行分署就更正后之税额继续执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有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经稽征机关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移送强制执行之欠税案件,如经稽征机关更正应纳税额,仅为执行事项之更正,其性质与原处分之撤销不同,不发生重新发单之问题,亦不影响原处分未变更部分效力

稽征机关只会以更正后税额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函请行政执行机关更正执行,不再展延缴纳期限重新发单,纳税义务人仍应按更正后之税额加征滞纳金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