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拟订保单强制执行原则

寿险保单能否视为债务人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备受社会上争议。司法及法制委员会9日临时提案通过,请司法院会同金管会、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寿险公会,根据保单类型及解约金,订定强制执行的排除范围,「一定金额」以下的解约金或理赔金,不得扣押及执行。

金管会保险局主秘古坤荣9日表示,会遵照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临时提案,近一步研议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保单,主要是保障型保单,会订出适合排除在强制执行的保障型保单险种,提供给司法院作为强制执行保单时的原则。

针对「一定金额」以下的解约金或理赔金不得强制执行,金额门槛会如何设限?古坤荣指出,还需要与寿险公会研议,包含保障型保单的险种一并讨论。保险局长施琼华9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也说明,金额还在讨论中,像是储蓄型保单可否设定为10万元以下解约金作门槛,还有待讨论,针对伤害险及健康险等保障型商品,也希望能排除在强制执行范围中。

因应过去常见保单被强制解约后主约失效,连带附约的医疗险、意外险也失效,金管会正研议修保险法引进「受益人介入权」,让保单受益人可介入。

例如帮配偶、父母、子女买保单,因受益人与要保人为不同人,基于事故发生后的保险利益,受益人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后,让受益人变为要保人,与债权人协商后,就可不执行保单强制解约;但若是受益人与要保人为同一人,目前受益人介入权仍无法处理,金管会要再找保险业者讨论,盼主约被强制执行时,保障型附约可留下,但不同险种与态样多元,还需进一步找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