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无门! 履保专户竟可被强制执行 消基会吁建立拨付规则
消基会表示,「预付型消费」模式,若无完善的履约担保制度配套,在各行各业都很可能发生无预警歇业的状况,一发不可收拾,被牺牲者都是消费者的权益。(消基会提供/林良齐台北传真)
「凯旋大苑」烂尾楼事件或「英代外语」补习班年前无预警歇业事件均非特例,消基会表示,「预付型消费」模式,若无完善的履约担保制度配套,在各行各业都很可能发生无预警歇业的状况,一发不可收拾,被牺牲者都是消费者的权益。
消基会指出,针对预付型消费(如语言补习、预售屋、健身,甚至面包店…等各行各业,需先预收款项,再行消费的消费制度),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订有对消费权益保障的履约担保条款,在法规面既有此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履约担保条款,自应积极落实执行消费市场上各行各业的「履约担保」,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基会检视目前各类预付型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条款规定,办理履约担保的方式包括银行履约保证、提拨专款入信托帐户、同业互保、公会连保、履约保证保险及由主管机关许可履约保证方式等。
目前以将消费者所预付的款项,提拨一定成数入业者的信托专户为履约担保方式者,应为业者采用最多的履约担保方式,但信托专户的款项如何处管理,如何拨用,未见主管机关的监理制度,况当业者倒闭,或积欠巨额债务,债权人仍得就此帐户中款项声请强制执行,消费者的权益完全无任何保障可言。
消基会建议行政院消保处对于「预付型交易之履约保证制度」订定拨付规则,将消费者给付款项全部进入信托专户,在业者未提供相对服务前,不准动支信托基金,万一业者发生任何经营的困境者,亦应将该信托帐户款项的权利,完全归属于消费者所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应定期针对27类应提供履约保证的企业经营者,进行彻底的查核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