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期间缴纳税额有困难 可这样做以免被移送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征机关复查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愿,如缴纳三分之一税额确有困难,可申请提供担保,以避免被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图/吴静君摄)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征机关复查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愿,如缴纳三分之一税额确有困难,可申请提供担保,以避免被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台北国税局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强制执行;但纳税义务人已依规定申请复查者,暂缓移送强制执行。若经复查决定仍有不服并依法提起诉愿,但缴纳三分之一税额确有困难,可提供相当担保,以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甲君不服其父遗产税应纳税额660万元之复查决定,并表示将依法提起诉愿,但其每月薪资经给付生活费、房屋贷款等固定支出后,已所剩无几,无力缴纳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又不希望遗产遭移送执行拍卖,经国税局说明可提供相当担保以暂缓移送执行。

甲君即申请以其配偶名下一档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经国税局查核该股票价值按八折计算已逾220万元,乃核准甲父之遗产税案件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台北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于行政救济期间,因一时缴纳困难,可申请由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当担保,以免因税款逾期未缴纳,遭移送执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