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财务困难者 可申请综所税计息分期缴纳
报税示意图(图/吴静君摄)
财政部今日公布《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也是《税捐稽征法》修正后相关子法规,有4种财务困难者,可以申请综所税计息分期缴纳、3种类型企业可申请营所税计息分期缴纳。
原本税捐稽征法规定,只有天灾、事变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以在规定缴纳期间内向政府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立法院通过修正草案,增订依法缴纳所得税者,有客观发生财务困难者,可以申请计息分期缴纳。
财政部所公布的办法上,纳税义务人或其合并申报配偶「财务困难」符合4大标准,依就业保险法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依社会救助法领取急难救助、减班休息实施期间占当月应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达两个月、以及因其他因素导致的财务困难,不能在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缴税款。
至于营所税的部分,财政部也订立3标准,营利事业连续4个月营收较净额合计较前一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团体或机关连续4个月收入与其附属作业组织所得合计较前一年度同期减少30%以上;以及其他因素致发生财务困难,不能于缴纳期间内1次缴清应缴税款。
其他税目则仅能是查获核定补征税款,个人在100万以上、企业(含机关团体)要200万元以上才,才能申请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