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委托租赁住宅服务业 房东部分月租 可免纳综所税

财政部指出,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个人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委托代管业或出租予包租业转租,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6,000元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

每屋月租金收入超过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损耗及费用的减除,个人住宅所有权人若未能提具租赁期间支付必要损耗及费用等相关确实证据时,依固定方式认列。其中每屋月租金收入超过6,000至2万元部分,以该部分租金收入53%计算。每屋月租金收入超过2万元部分,以该部分租金收入按当年度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标准(111年度为43%)计算。

例如张君于2022年1月1日起将房屋出租予包租业者两年,并约定该屋于租赁期间作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万2,000元,他申报202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租赁所得申报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纳所得税。

另如未能提出租赁期间支付的必要损耗及费用证据,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万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为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每月租金收入超过2万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赁收入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43%计算减除。

所以张君2023年5月办理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申报该笔租赁所得的「应课税给付总额(收入)」为312,000元〔(32,000元-6,000元)×12〕;必要费用及成本为150,960元{〔(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总额为16万1,040元(312,000元-150,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