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当社会住宅出租 符合规定者免征营业税

桃园社会住宅。(图/住宅发展处提供、示意图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活络闲置空屋,减轻兴建社会住宅压力政府推动包租代管计划,由政府委托厂商开发民间闲置住宅,透过包租代管方式出租。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房屋作为社会住宅,并于营运期间作为居住、长期照顾服务身心障碍服务、托育服务及幼儿园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间住宅并转租及代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务费用,均可免征营业税

根据住宅法规定,社会住宅是指由政府兴办、民间兴办,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属设施主管机关及民间兴建的社会住宅,应以直辖市、县市辖区为计算范围,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给经济社会弱势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设籍于当地且在该地区就学、就业有居住需求者

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收取租屋服务费用是用免征营业税,是指兴办社会住宅必须符合住宅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第6款及第2项第4款的规定。其规定内容包含一,主管机关以承租民间住宅并转租并代为管理;二,主管机管奖励辅导或补助租屋服务事业承租民间住宅转租及代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双方及代为管理;三,民间以承租民间住宅,并转租并代为管理。

除免课营业税外,民众若出租房屋给地方政府或是包租代管业者,作为社会住宅使用,也可减免所得税,每月每屋租金收入最高可享有1万元的免税额,在计算必要损耗及费用时,还可按租金收入的60%计算,比一般房屋出租的43%更加优惠

南区国税局表示,住宅所有权人或承租并转租及代管业者,响应政府兴办社会住宅政策,除可直接帮助社会弱势族群或照顾来自外地有居住需求之就学、就业人口,如同自身参与社会公益,收取报酬又可享有免征营业税的租税优惠,自利利人一举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