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机车「熄火牵回转」不算闯红灯 基层警:照抓不误
▲骑士牵行机车后回转被警方全程目击开立罚单。(示意图/记者季相儒摄)
新北市一名丁姓男子日前骑车想回转却遇到红灯,他袭火后牵车越过停止线,从人行道穿越马路回转,此举被员警撞见将他拦下,依照警政署释函「闯红灯」开罚,丁男不满提告,新北地院认定牵车移动并非来自原本机械所提供之动力,不构成「驾车闯红灯」的违规事实,判决撤销罚单。
判决指出,今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丁姓男子骑车经过新北市板桥区汉生东路,经过中山路口时,丁男熄火改以牵车的方式,从人行道穿越马路后回转,接着再发动引擎准备往新庄方向骑乘,被海山分局员警拦下,认为丁男是以牵行芳是在停等红灯时闯红灯。
依照「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号函释」,机车驾驶人行驶至路口处(行车管制号志为红灯),牵引机车通过停止线并进入行人穿越道,横越道路至对向,回转后骑车驶离是属于违规,此外红灯以牵行的方式右转也被认为是闯红灯,能够当场依规定举发。
员警依照警政署释函,认定丁男的行为属于闯红灯,开出1800元的罚单后,丁男不服向新北市交通裁决所申诉,交裁处同样依函释认定他有违规事实,丁男不满结果,因此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诉讼。
丁男指出,以人力的方式牵引机车行走,速度比行人更加缓慢,应该不致于对行人产生或造成威胁,更不会引发危险的交通事故;他质疑如果以「人力」牵车都算驾驶行为,那么只有持机车驾照者,才能够以人力推移,否则就是无照驾驶?牵车上人行道停车,也等同驾驶上人行道停车必须开罚?认为警政署释函荒谬不足采信。
交裁处辩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 项立法意旨,除了着眼在闯红灯本身的危险性,也不容许驾驶人游走于法律边缘以规避归规则,否则岂不是鼓励其他用路人争相模仿,一同使用行人穿越道规避红灯,如此一来交通秩序维护将无从达成。
但新北地院认定,「驾驶」机车是指操作、操控原本机械所提供的动力,而使机械移动;因此如果是以牵车移动的方式,自然不构成「驾驶汽车(包含机车)」的行为,也就不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因此丁男在牵车并不构成「驾车闯红灯」的违规事实,判决丁男胜诉,撤销1800元的闯红灯罚单。
某警察局交通组组长表示,先前也有类似诉讼,但是法院是站在警政署这边,认定驾驶牵行规避停等红灯是属于「脱法行为」,可见不同法院、不同事件的审判结果会有所不同,在警政署释出最新的释函之前,基层警力都还是会依照原先的解释,只要看到机车牵行跨越红灯都「照抓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