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闯红灯撞机车 法院认救护车未减速判有罪定谳

救护车红灯机车司机遭判有罪定谳。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台北市民营救护车周姓司机,2016年2月间载送一名癌末患者安宁返家时,行经台北市重庆北路、哈密街交叉口时,开警笛警示灯后,闯越红灯,但不慎与周姓骑士骑乘的机车对撞,机车上2人手脚多处擦伤。周姓司机被提起公诉,一度获判无罪,但最高法院审理后,认定司机「号志红灯时未减速进入路口」,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元定谳。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6年2月间,上午9时许,周姓司机驾驶民营救护车,车上载了肝癌末期的朱姓病患安宁返家。救护车沿着哈密街,来到台北市重庆北路3段交叉口时,由于正值上班时间,重庆北路8线道车辆熙来攘往,司机打开警示灯、鸣放警笛,打算闯越红灯。但就在即将通过路口时,一部机车从车阵中窜了出来,与救护车车头相撞,机车上一对夫妻当场摔倒,手脚多处擦伤。两夫妻不满,对肇事司机提出业务过失伤害罪的告诉,司机遭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司机辩称自己开警示灯、鸣放警笛,一般用路人应礼让优先救护车通行,所以自己没错,一审法院采信,判处司机无罪。检方上诉,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却做出逆转判决。

高院首先检视司机开警示灯、鸣放警笛的时机是否恰当?经调查后,认为当时病患已经癌末,再加上是农历年前几日,依照传统习俗家属都不希望病患在医院中过年,所以救护车依法执行安宁返家任务,符合《紧急医疗救护法》、《台北市救护车警鸣器使用时机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但高院根据鉴定报告,认为肇事主因虽然为机车未礼让值勤时的救护车先行,但肇事次因乃因「司机驾驶救护车搭载病患,号志红灯时未减速进入路口」,因此高院认定司机未善尽注意义务,仍有过失,逆转改判有罪,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11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