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溺死喊「爸爸救我」父告他拉脚害命!律师曝:父母也有过失

记者李忠宪/台中报导

太平头汴坑溪9日发生溺水2死意外,死亡的李姓男童父亲指控陈姓男子拉他儿子的脚害命,将控告过失致死。林俊仪律师认为,李童父母陈男互有过失,陈男已死亡,不会追溯刑事;民事部分,如果陈男名下财产,或继承人「抛弃继承」、「办限定继承」,李父母将求偿无门。

▲7岁男童丧命,父亲控另一位溺毙男子拉儿子的脚害命。(图/家属提供)

太平区头汴坑溪9日中午发生溺水意外,7岁李姓男童及27岁陈姓男子经救起送医急救,先后宣告不治。李童父亲得知爱子死讯后哽咽指控,儿子因踩到青苔滑倒落水,曾喊出「爸爸救我」,当他上前救儿子时,已在水中的陈男却将儿子拉下水,将会对陈男提告。

曾任检察官的林俊仪律师表示,李童父母带小孩到禁止玩水区域玩水,引发溺毙事件,父母恐怕已触犯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49条「迫使或诱使儿童及少年处于对其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环境。」,得负起过失致死的刑民事责任

▲林俊仪律师认为男童父母也有过失致死的刑民事责任。(图/林俊仪律师提供)

他指出,李父指控陈男害死儿子要提告,从新闻描述事发当时状况研判,陈男在危险水域游泳还拉李童的脚,导致李童溺毙,确有过失,但陈男已死亡,不会受到刑事追诉处罚。

林俊仪说,民事部分,陈男对李童虽有过失,但他已死亡,李父母可对陈男继承人求偿。陈男继承人如继承遗产,可主张李父母同样有过失,减轻赔偿金额。继承人如抛弃继承或办限定继承,就不需负赔偿责任;陈男名下如果没有财产,那李童父母将求偿无门。

林俊仪补充说,由于陈男当时溺水而拉住李童,如被认定是属于避免生命所必要之行为,依照《民法》第150条规定,将可主张紧急避难行为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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