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价款前后约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王力

作为房地产市场兴盛发展的配套行业家庭装饰装修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诉至法院家装纠纷也随之增多。而装饰装修合同中的结算条款,除在格式条款中进行约定外,经常还会手写另行约定,因此会出现合同双方对于装修结算标准前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确定装修价款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纠纷:双方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对于装修价款的结算前后存在不同约定。先是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58208元,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相应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后又再手写部分约定,所有项目按实际价格结算,竣工结算总价款允许上下增减幅度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业主主张应严格按照合同所附工程预算书报价结算,装修公司则主张应按照实际价格结算。

法院认为,在合同前后约定结算标准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在后的手写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即双方之间的装修价款应当按实结算,合同所附工程预算书仅具有参考意义。业主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自身对合同的理解,要求严格按照工程预算书的报价执行,实际有悖于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从该条文可以看出,结算条款作为装饰装修合同的必要条款,系合同双方确定装修价款、进行结算的依据,双方应在充分沟通、磋商基础上确定结算条款。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在理解合同条款时,除从文义本身解释外,往往还需将合同各个条款作为统一整体作相互解释,方能确定条款的正确意思,达到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目的。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在同一份合同中,如果针对同一事项同时存在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且这些条款彼此相互矛盾,应当认为手写条款系在后形成,应优先适用。

装修价款的确定系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内容,涉及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业主及装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系由装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当合同中出现手写条款时,会推定该条款系双方在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另行商定,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双方作出的特别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着重审查手写部分,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