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困难分期缴税 即起开放
财务困难申请适用分期缴税条件
财政部赋税署5日指出,因应新版税捐稽征法上路,自2021年12月19日起,只要符合我国财务困难定义,其本税、滞纳金、利息、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等皆可一并申请适用分期缴税。
赋税署副署长李怡慧表示,原本我国仅限受天灾影响或疫情导致财务困难者可申请适用所得税分期缴税,但考量到保护纳税者权益,本次税捐稽征法修正草案纳入常态化条款,只要符合财政部的财务困难定义,即可申请适用分期缴税,最多可分36期(三年)缴税,不限天灾或疫情因素。
财政部也在5日正式公告税捐稽征法子法规「纳税义务人申请加计利息分期缴纳税捐办法」,订定财务困难定义,涵盖个人综所税、营利事业营所税,还有临时补税等三大类型。
以个人综所税来说,如果在缴税期间届满前一年内,个人有领取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领取急难救助金、连两个月减班休息期间占工作日半数以上,或其他因素导致财务困难等任一情况,皆可申请适用分期缴税。
而营利事业营所税则是在缴税期间届满前一年内,若营利事业连四个月营收净额(或机关团体连四个月总收入)合计较前一年同期减少三成以上、或其他因素等任一情况,亦可申请适用分期缴税。
此外,若国税局临时查获个人需补税1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包括机关团体)要补税200万元以上,且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同样符合分期缴税条件。
但李怡慧也提醒,分期缴税的本税税额、滞纳金,需依各年度1月1日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而滞报金、怠报金及罚锾等免计。
另为避免企业或个人成为分期的欠税大户,若个人、营利事业分期缴税金额分别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国税局将要求提供担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