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花钱的最贵!?飞来艳福 小心是祸不是福!

法界人士呼吁,飞来艳福不见得是福。(图/免费图库「pakutaso」)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社会多元发展性观念日趋开放,新闻中经常可见到利用提告性侵惩罚对方的「假性案件」。法界人士呼吁,切勿凭空捏造事实诬指他人犯罪,以免吃上「诬告罪官司,得要面对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后还不得易科罚金。所以利用提告性侵惩罚对方的作法,必须付出相当代价,损人不利己,得不偿失!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桥头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谓的「假性侵案件」,意即原本双方是合意进行亲密行为,但一方常因事后「遭男友(或配偶)发现」、「对方态度冷淡」、「性交易价码有落差」、 「自觉吃亏心有不甘」等情绪情感甚至金钱纠葛或其他不明理由,然后就认为自己当初并非于自愿而据以提告。

由于刑法强制性交罪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加重强制性交罪」(如2人以上共犯或以药剂犯之等)更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刑责可谓相当之重。又此种犯罪多属「密室犯罪」,行为发生地多在私密空间,少有加害或被害以外之人,要认定是否有「违反被害人意愿」,除双方各执一词外,常无直接证据可供取舍,以致事实认定不易,裁判者仅能透过调查其他间接证据来认定犯罪是否成立。

所以许多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一方,经常会利用提告性侵的方式,惩罚对方。也因此网友经常戏称,「应事前签立性爱同意书」、「自备行房纪录器」、「宁可被判妨害秘密(偷拍),也不要遭人入罪(诬告)」……

因此徐弘儒认为,对那些遭人诬陷指责的「假加害人」在历经性侵被告诉讼过程中,不仅要承担讼累之苦,在当今此等社会氛围之下,更要面对他人指指点点、异样眼光,严重影响个人名誉工作生活等。也正因如此,此等经还诸「被告」清白,甚至认定诬告犯嫌明确法办「告诉人」之假性侵案件见诸媒体,常常是大快人心,除掌声肯定检察官抽丝剥茧、厘清真相外,更大加挞伐滥告行为浪费社会资源

最后徐弘儒呼吁,,切勿为逞一己之私,即凭空捏造事实诬指他人犯罪,如此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是构人于罪让对方有误陷刑事追诉之风险。虽然「诬告罪」构成要件严格,但若成立犯罪,其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判刑后依法是不得易科罚金,这种行为必须付出相当代价,真的是损人不利己,得不偿失!亦请社会大众勿让滥诉滥告案件瘫痪司法,让珍贵的司法资源作有效合理运用,以实现司法正义,保护真正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