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李明哲与周泓旭案 两岸刑事司法五十步笑百步

▲台人李明哲左小图)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于中国受审,与陆生周泓旭(右)以对大陆发展组织罪台湾判刑,情况有点相似,两岸刑事司法只是五十步笑百步。(合成照/资料图片)

就在台人李明哲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于对岸受审后,台北地院以对大陆发展组织罪,判处陆生周泓旭1年2个月。此两案,是否有相互的连动与关连性,实只能为政治上的揣测,却也不免让人对两岸的刑事司法,到底有何差异,做一比较。

于1997年,中国《刑法》修正时,将原先的反革命罪转化成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即依中国《刑法》第105条第1项,只要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对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只是单纯参与,也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据同条第2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者,亦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重大者,甚至可处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实施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的构成要件,诸如组织、策划、造谣,尤其是颠覆国家政权与推翻社会主义等等,皆属于极度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就成为箝制言论与表现自由的工具手段。也因此,即便如刘晓波于2008年发表极为温和的「零八宪章」,亦被以此等罪名诉追与定罪,并遭监禁与软禁至病死,让人不胜唏嘘。而李明哲,不过就在中国从事公益或者维权工作,却也因此碰触到红线,致被以此罪起诉与审判

而依我《国家安全法》第5条之1第1项,意图危害国家安全,而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或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或发展组织者,即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陆生周泓旭遭起诉之罪名。惟此条文的构成要件,与对岸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有着相同不明确的问题存在,尤其目前对于泄密罪,于针对国防机密,已有妨碍军机治罪条例之特别法,针对非国防机密,则有《刑法》第132条为处罚,是否有必要针对一个模糊的预备行为来处罚,实有相当之疑问,致必须重新检讨此罪存在的必要性。

故在法条构成要件不明确下,就更有必要借由审判程序,来检视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正当性。而中国在对李明哲的审判,乃采取网路直播方式,似更有利于公开审理原则在监督司法专断的目的。惟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1项,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有权进行有罪或无罪答辩,却强调其对侦查人员必须诚实以对,甚至在第2项还有,如实供述自我罪行,必将从轻发落之明文。此等坦白从宽、抗辩从严的立法,或可使侦查人员以相当文明的方式,来怂恿被侦讯者自认己罪,却绝对与现代法治国家所强调的不自证己罪权保障相违背,致使网路直播,沦为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吓人民,不可踩踏到红线的工具。

反观台湾对周泓旭的审理,因涉及国家机密,依据《法院组织法》,乃属于不得公开审判的案件。故对于此案被告所质疑,即调查局是否有设陷阱构人于罪、是否有以认罪可获得自由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自白等等,外界根本无从得知,自也无从检验这些手段的正当性。也因此,当在指摘对岸于李明哲案之审理,只是一场认罪大秀之同时,我方对周泓旭的司法对待,是否也会落入五十步与百步之讥,而不得不反思,我国刑事司法也有诸多缺陷,致必须全面检视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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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