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检视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的争议和缺失
蔡苏政府目前正积极筹组数位发展部,而依据其组织条例草案该部职权涵盖五大面向,包括资讯、资安、电信、网路以及传播,势必将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NCC)职权限缩于监理裁罚功能,NCC未来恐将尝到未必独立但是真被孤立的境地。
在为蔡苏政府关掉在背芒刺的中天电视台后,其实早在2020年7月就公布《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至今进行过二次公听会,会中已有多方专业人士质疑该法管制目的不明、管制标的不明、管制无效的声音。其实透过目前的两岸关系条例,以及电信管理法的修法,已可满足对违法中资OTT TV管制的需求。不过,仍有必要在此直指该草案的致命缺点,避免数位发展部将来被其误导而重蹈覆辙、甚至炮制错误的管制机制。
该草案的立法理由是「面对网际网路视听服务崛起,以及服务提供者本身跨境、跨产业与多元商业模式等特性所带来之挑战,世界主要国家莫不积极研议如何适度纳管,以调整治理模式并克服规管上的困难」,立法的目的是「以在传播科技汇流环境中,持续达成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及维护本国文化传播权等目标」。
我们原本期待「调整治理模式并克服规管上的困难」是指NCC有意借此法打破现有有线广播电视法、电信法对跨产业的桎梏,为多元商业模式创造可能,以便解决例如花莲地区只有一家有线电视业者独占市场、消费者选择不足,但是NCC却想方设法维持其独占的怪异现象:先是以富邦集团旗下凯擘公司「频道组合差异化不足,竞争力不足」否决其跨区经营花莲有线电视的申请,然后又关切台湾大旗下台固媒体,向同集团台湾固网租网路于花莲地区推出搭配80个卫星电视频道内容的OTT TV服务「究竟是OTT TV、还是变相经营有线电视」,使业者不敢推出网际网路视听服务。
但是,该草案完全没有碰触此重大管制议题,令人大失所望。不仅如此,该草案反而创造所谓「维护我国文化传播权」以及「妨害国家安全」的网际网路视听服务内容二项重大争议的管制主张。
对此,我们有很多质疑。首先,什么是文化传播?这难道不是文化部的职权?其次,文化传播似乎应该是针对外国传播我国文化,但是什么是我国文化?本草案仅关心自制或合制的我国内容就代表我国文化?本法案为何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业者应该如何将自制或合制的我国网际网路视听服务内容向外国传播?更令人不解的是,有何文化传播「权」可言?权利相对的义务人是谁?难道是外国政府与人民?草案第15条规定政府应就业者扶植我国自制内容具体措施提出鼓励方案,但是这样就能够维护我国文化传播权?
本法案另外一个为人诟病之处是第13条规定网际网路视听服务事业所提供服务不得有经相关主管机关认定妨害国家安全的内容。若有违反,第17条规定NCC得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再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但是请问NCC,认定妨害国家安全的相关主管机关是哪个机关?国家安全会议或国家安全局?应该不是国家安全会议,因为该会议是总统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的咨询机关,不做个案认定。
至于国安局则负责有关国家安全情报工作的统合指导、协调、支援,及总统副总统维安特种勤务事项,也没有认定妨害国家安全的职权。而且国家安全法所针对的是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等特定行为(该法第2-1),而不是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的内容。如果连认定妨害国家安全的相关主管机关是谁都找不到,这种管制设计不是痴人说梦、就是赤裸裸的言论箝制,国人怎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