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检视揽才专法一修再修的绩效与治理

工商社论

网罗更多世界菁英来台,增强揽才力道,提高国际优秀人才长留台湾诱因,俾让这些人才能够「进得来」、「留得住」,并与国内人才相激相荡、互展所长,一起壮大台湾,行政院于4月15日的院会通过由国发会拟具的「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修正案,送请立法院审议。而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也展现效率,于5月10日完成揽才专法的初审。召集委员陈亭妃并说明,由于揽才专法具急迫性,因此她将于下周就初审的保留条文进行朝野协商。如能取得共识,她认为将可以赶得上在五月底,也就是在立法院本会期内完成三读。而如果来不及,就只能寄望在会期结束后的延会期间,予以完成修法程序了。

包括行政院以及立法院在内的执政团队,针对此一揽才专法的修法,能够于面对新冠疫情加剧、四大公投提案正式成案,以及种种内政外交议题的交错考验下,在百忙中进行修法提案及审议工作,其效率确实令人刮目相看。也凸显在进入后疫情时期,以及国际上不断激化的以美中为核心的合纵连横斗法下,执政团队犹能不忘揽才专法的推动,正是体认到未来台湾的国际竞争力,与人才的培育、留用以及延揽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因此加速立法修法的脚步,正是为超前部署争取人才预留可操作空间。

尽管揽才专法的修法有其急迫性,但法规的制订与修改,除了要考量时效性之外,同时也要兼顾其周延性与可行性,以兼顾兴利与防弊的双重效能。依循这样的指标,我们不妨来检视此次揽才专法在行政部门研拟阶段,及立法部门审议阶段,是否能符应周延性和可行性的双重指标。

首先,值得正视的,应是有关此一专法制订与修正是否过于频繁的疑义。事实上,「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性质上应是属于早就存在的「就业服务法」的特别法。当初之所以要在既有的成法之外,另外制订「专法」,自然是因为要聚焦于可吸纳境外专业人才为我所用,并于蔡总统第一个任期内由行政院提出,经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于107年2月正式公告实施。而国发会主委龚明鑫也以数据说明揽才专法自实施以来,3年下来已延揽逾2,000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并核发2607张就业金卡。龚主委进而强调,借由此次专法的修正,除了延长租税诱因,并增列健保纳保免等待期的适用对象,及放宽永久居留的规定,则估计到明年底前,这两类特定专业人才将可望倍增至1万人。

于此,姑不论透过修法,是否确实可以在对外揽才上取得倍数成长的绩效(KPI),但揽才专法从3年前订定实施,这一波的修法其实已经是第二度修法。事实上,立法院上个会期就曾审议揽才专法的第一次修正案,当时的修法重点是在配合新修正的民法,将成年年龄由原来的20岁改为18岁,并于今年1月正式公布。

如此也意味着,行政院制订未满3年的揽才专法,先是启动了第一次的修法,但紧接着又马上于今年4月再提出第二次的修法。如此频繁的修法,一方面不免让人质疑行政当局难道不可以把两次的修法并在一起提出?而立法院竟然如响斯应的配合,更令人怀疑今天的立法院,是否已沦为只知配合行政院的立法局,而不是具有完整监督、制衡行政部门的独立机关了!

进一步就此次修法因未获朝野共识,而有待立院朝野协商的两个争议条文而论。其中第4条匡列所谓专业人才的定义草案明订为科技、经济、教育、文化艺术、体育、金融、法律、建筑设计等八类,并在所谓的专业工作范畴,则增加了外国学科教师及实验教育工作,以致引发立委质疑,过度放宽是否会排挤本国既有人才的工作机会。另外第13条草案拟订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条件为连续居住5年,特定专业人才则只要3年即可申请,而对此则有立委主张应进一步放宽为满4年及2年即可申请永久居留证

检视这两个争议性条文,其实前者所匡列的专业人才八大类目,草案原条文后面还附了「或经主管机关会商相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具有特殊专长者」的规定。也就是说外籍人士即使不在明列的八大领域内,同样也有可能一体适用。至于后者降低外籍人士申请永久居留的时限,必须考量的是能否提升诱因,或者反成为替别有用心者开合法后门契机

没有错,以制订专法提供外籍人士来台工作甚至长久居留的诱因,确有其必要性。但是频繁的修法,以及定义规范的朝三暮四,只怕最后得到的只是人数的表象,而未必有助于提升台湾在未来的国际竞争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