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推动最低工资专法才是根本之道

工商社论

新冠疫情对各业冲击不同,引发基本工资是否应分业别调整的论调。事实上,疫情只是偶发性因素,就算没有疫情,各行业因景气循环不同,也会有产业获利高低落差,如果据此要求基本工资调整必须因产业而异,不但费时费事,也容易形成每年一吵的议题。就台湾而言,目前尚无最低工资专法,相较于争论明年基本工资是否调高、如何配套,根本之道还是应回到专法立法,才能许劳工一个长远有保障的未来。

最低工资专法是用法律明确定义「工资」范围,确保劳工不会因特殊理由被资方剥夺薪资,透过保障劳工薪资,进一步确保整体经济发展稳定,且各主要国家的最低工资法通常会规定定期审议是否调整最低工资的期限,通常是以一年一次最多。目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186个会员国中,已有171个国家实施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部2018年11月30日公告最低工资法草案,但至今并无进展,目前基本工资仍是依基本工资审议办法,由基本工资审议委员讨论、决定,且未明订会议召开时间及审议期限,致历次最低工资调整时程不一。

另外,目前台湾也仅规定,雇主违反劳基法第21条第1项规定时,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相较其他主要国家,罚则强度似有不足,如果可在最低工资专法立法的同时,参酌主要国家的立法规定,对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水准的雇主,除了罚款之外,也配合徒刑等罚则,或提供劳工诉讼权,才能强制性落实对低薪劳工的保障。

研议最低工资法立法,主要就是为了强化劳工基本生活保障,包含美、英、德、日及南韩等主要国家均设有最低工资专法,制度虽因不同国情而异,主要可分为「单一最低工资制度」与「多元最低工资制度」。单一最低工资水准是建立在全体劳工应拥有相同薪资保障的基础,因此适用全体劳工;至于多元最低工资制度,则是考量不同区域或产业的差异,因而制定差异化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常见的分类方式为地理区域、职业别与产业别三种。

单一或多元最低工资制度各有其优缺点,政府宜考量国情来决定采行方式,例如美、日幅员较辽阔、人口较多,官方确有详尽统计各区域间经济情势的必要;台湾则属小型开放经济体,地域及人口规模较小,虽有对各县市经济发展情势的相关统计,但须深化其统计内涵,才能作为订立区域性最低工资的依据,因此台湾可能较适合采单一最低工资制度。

但因目前台湾劳动基准法与基本工资审议办法都未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为时薪或月薪,实务上则为时薪与月薪并行制,由于台湾薪资制度以月薪为主,最低工资法未来立法时,可能仍将以时薪与月薪制并行;此外,政府在最低工资的决策过程中,应顾及对低技能、青少年劳工等部分族群就业的影响,例如,部分国家为鼓励企业发展,将规模较小或营业额较低的企业排除适用最低工资;部分国家为避免对学徒、青年劳工或身心障碍人士就业造成负面冲击,排除其适用最低工资,或另设最低工资标准。

事实上,台湾现在的基本工资审议办法对劳工最低工资的调整既未定频,也欠缺明确的调整指标、方式,除了常沦为企业和政府喊价的工具,也渗入许多政治因素,反而对企业的强制力和对劳工的保障率有待改进。最低工资专法的立法,就是要建立更清楚的游戏规则,政府依法行事调整最低工资,而不是再把工资调整与否当做施舍给人民的小确幸或绑票工具。

以国际来看,最低工资的设定,考量因素包括劳工及其家庭生活成本,还有该国经济因素,另应考量受最低工资变动影响的劳工人数对整体工资结构影响程度。其中国际劳工组织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是以最低工资相对工资中位数的比重为跨国比较指标,其中先进经济体比重约为35~60%,新兴经济体则因位于工资中位数者多属低薪劳工,比率通常高于先进经济体;至于最低工资调整,主要是为避免实质最低工资受通膨侵蚀,通常是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调整。

这也点出有关近期讨论基本工资是否调涨的部分谬误,即以「最低工资」的观点来看,调整原因固然有部分来自希望企业分享经营果实给劳工,即经济成长、企业获利,但是否调整最低工资的根本理由是在物价变化而非景气,也就是不让领取最低工资者因为通膨,致使其实质工资反而减少。因此无论经济部强调「经济成长率这么好、不调基本工资恐说不过去」,还是工商大老所言「不应让企业一边纾困一边调高基本工资」,听起来似乎都合理,事实上却都不符合基本工资调整的核心内涵。

最后,依据中央银行的研究,薪资成长缓慢,是民间消费动能低迷的主因,1985~2014年台湾实质民间消费年增率无论与名目薪资或实质薪资年增率的相关系数均达0.88;2000~2014年实质民间消费成长率较1985~1999年减少5.85个百分点,主因就是薪资成长遽减,可见台湾民间消费与薪资连动性很高。换言之,要提振内需,政府与其发三倍券、五倍券,还不如专注心力去建立法制化、专业化的最低工资调整制度,才是真正的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