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翻转台湾链结国际 从专利商标修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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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于9日通过专利法及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陈建仁院长特别强调,专利权与商标权攸关产业发展及国际市场布局,因而此次的修法,重点在于重新建构一套迅速、专业的专利商标救济制度,强化程序保障,以营造有利产业发展的情境,并得与国际接轨。陈揆也明确表态,期待修正案能够力拚于立法院本会期获得通过。

论及陈揆何以会对此一看似例常性的法律修正案,赋以如此高度的重视,归纳起来,至少凸显两大法制与施政偏差不足的罩门。

首先,就法制的偏差与不足来看,正如专利法与商标法的主责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长洪淑敏所言,此次修法之所以要修正现行法中的行政救济制度,首先就是台湾所采循的是四级四审制,而相对的在美日韩三国的行政救济法制则采三级三审制。洪局长因而指出,若不修正就无法和国际接轨。然而,更值得反思的是,当初台湾在立法之际,为何会标新立异的采取四级四审而非一般争议诉讼案件所采循的三级三审制?原因乃在于对有关专利和商标的争议案件,为示慎重而专采四级四审制,以减轻误判的风险。

然而,凡事有利就有弊。四级四审制自然会比三级三审制更为旷日废时,则本意是要保障专利与商标拥有者的权益,但在面临遭到侵权时,被侵权方反而成为僵化的行政救济制度的间接受害者。尤其被侵权方如果是外商,还另外要被质疑台湾的法制为何要独树一帜,与国际脱轨?难不成是要蓄意保护台方的侵权者?

再者,更离谱的是,外国的相同法规,对于侵权争议事件,认定的原告与被告就是争议两造当事人,而台湾却是以智财局为被告。也就是台湾的法规先设定如果出现专利、商标的侵权争议或争议情形时,争议双方并非直接诉诸司法体系仲裁,而是要先向主管官署的智财局申诉。而如果最后不服智财局的协调、仲裁,才可以转而向司法部门提告。而原来扮演仲裁者角色的智财局,反而成为被告,而有从公亲变事主的风险。

此外,洪局长也坦言,依现行法规,当争执专利权归属的双方,必须先透过行政机关的仲裁,进而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多年操作下来,却发现行政机关的调查强度不如法院,因而透过此次修法,希望能够将争议案件全部回归到法院民事诉讼法处理。一旦成真,未来智财局在面对侵权争议事件时,既可免除公亲变事主的疑虑,也不必额外承担要对侵权争议事件的调查仲裁之职责了!

综而观之,当初在制订专利法与商标法时,包括负责起草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最后负责审议立法的立法部门,显然都有一厢情愿以及闭门造车的偏误。以致既不能确实有效的处理、抑制专利、品牌的侵权行为;而独树一帜的四级四审制,更从原初发想的严谨审议毋枉毋纵,反而使真正的被侵权方哀怨政府没有善尽保障、保护之责。而外商则更是直斥台湾的法律规范与国际脱轨,进而可能影响外商在台湾投资、营商的意愿了!

以具体事例为佐证,今年2月台湾美国商会所发布的「2023商业景气调查」,其中就有将近半数46%会员认为,台湾法规还需要根据经济与社会需求与时俱进,以及接轨国际规范。

于此,虽然无法确认,今年的台湾美商年度调查所提出的这项建言,是否成为促使经济部于9日正式在行政院会提出修法草案的引燃点。但包括在台美商的建言,以及智财局长说明修法重点所显示的与国际规范明显脱节的「四级四审制」,在在显示包括行政部门的公共政策,或立法部门的法案审议,显然并未把是否与国际通行的规范接轨,列入重要的参采准则。而闭门造车的后果,不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或者是会产生因小失大的后遗症,更凸显台湾因为现实政治的局限,未能融入成为国际体系的成员。但如果因而自暴自弃,或者有意无意的未能接轨国际规范,则真正受害者将是台湾的各行各业。而行政部内政策规划不周延,以及立法部门法案审议滞后与偏差的种种积弊,自然也难逃失职的历史评价了!

惩前毖后,衷心期盼此次专利法与商标法的修法,能够成为翻转台湾政府治理品质的新拐点。使台湾能在纷乱的世局中,走出一条务实而可行的康庄之路,则国家幸甚!全民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