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刑事责任止于一身吗

普悠玛列车发生翻覆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检察官初步调查后,认为超速致出轨的可能性大,且尤姓驾驶的供述客观证据,似乎有落差,致为羁押之声请。法院虽以无逃亡与串供之虞,裁定交保,并限制住居,但普悠玛列车的翻覆悲剧,果该由驾驶员来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吗?

对于交通安全的规范,于刑事责任的归究,向来是以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为规范核心。如以此次事件来说,于目前,检方乃仍将司机未能开启自动防护系统,且以极高速度通过弯道,致属于应注意未注意的过失犯处理,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惟从列车出轨前,即已出现诸多异常,甚至也预定到某站才修复下,超速驾驶到底是原因,抑或是系统错误调度失灵因素聚集所造成的结果,实应有更仔细与精密的调查与鉴定。

只是就算能查明列车翻覆,除了驾驶的过失外,尚夹杂有机械故障、调度疏失,甚至是车辆本身的设计瑕疵等原因,有很大的可能性,也无法对所有涉及者来究责。因依据《刑法》第28条,共同正犯必须有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致不承认过失型态的共同正犯。也就是说,类如普悠玛翻车所造成的死伤结果,虽在客观上,存有行为分担的事实,但因无犯意联络,就不能以共同正犯论,仅能各别为论断,致使集体责任因此被分割。

▲普悠玛在苏澳新马车站出轨翻覆,造成18人罹难。这次不幸事件该由驾驶员来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吗?(图/记者游芳男摄)

而只要这些夹杂其中的因素,尚未达于使驾驶者,就算尽到了注意义务结果仍会发生的境地,罪止一身的问题,还是会存在。比方说,普悠玛翻覆事件,将来确实被证明,有机械故障、调度员要求即时到站、更有指示过站修复等等情况,但只要司机仍有自由意志、也能有效掌控火车运作,诸多聚合其中的原因,就会被驾驶者的超速行为所遮蔽,致产生因果关系中断,顶多属未遂。

惟我国《刑法》并无处罚过失未遂,就使原本也该被追究的其他人,免于陷入刑事诉追的泥淖。这也代表,一个可能是结构性问题,所造成的重大伤亡,最终还是由一人来扛起所有刑事责任的不公平现象,致凸显出《刑法》的本质缺陷。

故对于这种集体或结构性的究责,似只能由被害人诉诸于民事诉讼。而依据《铁路法》第62条第1项的事故损害赔偿,或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的公共建设瑕疵损害赔偿,虽采取推定过失与危险责任,以来减轻被害人的求偿困难与举证压力,但毕竟重点是摆在有形金钱赔偿,而非在一一检验与检视,到底肇事的原因有哪些,欲借由如此的途径来求得接近事实的真相,肯定有其局限性,致显露出法律规范,不是解决争议的最优先,而是最后手段。(本文转载自苹果日报》)

好文推荐

吴景钦/废除税务诉愿先缴一半的恶法 还民诉讼权

吴景钦/欠税就可限制出境合宪吗?

吴景钦/【限制出境法制化】有犯罪嫌疑,先限制出境再说?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