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恸!儿虐】防制虐童靠极刑有用吗?
▲近期虐童事件频传,悲愤民众希望能修法加重刑罚,再重的刑罚都救不回死去的生命,必须补强预防与及时救援的社会安全网缺失。(图/视觉中国CFP)
虐童事件频传,不仅引发社会关注,也有民众自行到现场关心,甚至出现私刑正义的举措,也有人提出虐童致死处极刑的建议。只是刑罚就算再重,也挽不回逝去的生命,如何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才是重点。
目前对于虐童致死者,悲愤的民众总希望能以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杀人既遂罪论处,但法庭上往往对于施暴者是否有杀人的不确定故意,采取严格认定,针对死亡部分以过失论,因此多判处刑法第277条第2项或第278条第2项,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伤害致死罪。而若死亡者为18岁以下者,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还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根据法务部日前送立法院的修正草案,针对刑法第286条第1项,凌虐未满16岁以下者,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变成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动不大。但增订凌虐未满16岁以下致死者、致重伤者,可处无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施暴必然有伤害,若因此虐童致死,就直接适用伤害致死,甚或杀人既遂罪即可,此条文被适用的可能性实不高,且即便加重,比起现行的伤害致死或杀人既遂罪,法定刑并无太大差距。除非修法将伤害致死罪也列入死刑选项,否则实际适用的机会并不大。
更何况,再重的刑罚都救不回死去的生命,还是得回到预防的阶段来检讨。而目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虽已立法超过二十年,期间也不断修正,每年也有超过十三万件的通报数目,但因受到家庭伦理的牵绊,到底有多少未通报的个案也不可而知。就算通报,但在警察赶至现场时,侵害往往结束,且被害人或害怕或仍有继续生活的期待,警察有时也爱莫能助,顶多声请暂时或紧急保护令。
家暴场合若非属现行犯,警察就无法移送施暴者至检察官,并因此向法院声押,而这也代表着,施暴者仍可能对被害人继续施暴。法院虽然会在保护令上要求施暴者必须远离被害人一定范围,否则警察可立即逮捕,但如果不能修法在施暴者身上装GPS定位系统,如此禁制令的效果相当有限。
另一个及早保护措施,即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3条以下,课予中央与地方主管机关主动探知且保护儿少身心健康与安全的义务。法条要求主管机关的义务虽多,但在行政机关资源有限,也不可能投注庞大人力,再加以不作为,亦无违反效果的规定下,这些应作为的义务只是成为一种宣示。
既然,《儿童权利公约》已变成我国法,则此公约所规定一切保护儿童免于受侵害的规定,无论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都应全力遵守,不能以资源或人力有限为借口。否则,如此的人权公约将只是纸上的人权保障,而毫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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