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吴景钦/【花检公审幼童】检警关系争议 检座失控员警还作陪

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林俊佑因怀疑女儿被霸凌,而带警察强行进入幼儿园讯问,随行的司法警察却仅以缓起诉与管制升迁来究责。而这个事件也正凸显了现行检警关系争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及第229条以下,检察官为侦查主体,司法警察则为其辅助机关,之所以会如此设计,就是借由检察权来抑制警察权的滥用。而根据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11条,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还具有奖惩权力,以让检察官能为更有效之监督

▲花莲地检署检察官带员警闯幼儿园讯问幼童事件,凸显现行检警关系的争议。(图/记者王兆麟摄)

但就现实面来说,真正实施犯罪调查且具有此等专业者,必然是司法警察,而非检察官,因此就出现了法律应然面与实然面的落差。而《刑事诉讼法》为了迁就此等现况,也做了些许调整。如《刑事诉讼法》第231条之1第1项,对司法警察移送的案件,若有不完备之处,可以退回要求调查。又如尸体相验,原以检察官为主体,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项,其仍可命司法警察会同法医行之。凡此种种,都是在现有的制度之下,为因应现实所做的调整。

只是如此的微调能否使检察官能有效且合法的监督警察权,一直有疑问。而如花莲检察官为私人事务而找休假警察来围事的荒唐行径,却暴露检察权过大,反倒无人可为抑制的现况。也因此,现行的检警关系就有全面检讨之必要。

若要符合现实运作,势必得考虑让检察官退出侦查,而如英美法国家,退化至单纯的国家律师。惟先撇开检察体系必然强烈反弹不论,一旦如此改变,则抑制警察权就得转由法院来承担,但本于法院的被动消极性,能否有效监督,实有相当大的疑问。若为防止如此的问题产生,就得在侦查阶段设立预审法官,但这又会混淆法官该有的中立地位与角色

而另一种调整的作法,即是学习日本的双侦查主体制度,让司法警察为第一线侦查者,检察官只是列为第二线的备位侦查者。只是如此的设计,仍摆脱不了检察官有权指挥警察的阴影,若运作不当,更会产生冲突,与现行制度只有五十步与百步之别。

检警关系如何调整尚且必须深思熟虑的现阶段,花莲地检署检察官事件的反省,实更该强化司法警察的法治观念,此即虽必须听从检察官指挥,但违法的命令并无遵从之义务,若因此服从,依据刑法第21条第2项但书,并不能阻却刑事不法。总之,司法警察若一切依法、从法,而非依照检察官个人意志行事,则现行的检警关系就算不调整,也能顺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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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