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国民法官适用案件,谁说了算?
▲台湾各法院陆续进行国民法官审理之模拟法庭,司法院预计模拟两年后将可正式上路,但相关配套是否完备,值得关注。图为台北地院举行的国民参与审判模拟法庭。(图/记者周宸亘摄)
台湾各法院从2018年一开始,即陆续进行国民法官审理之模拟法庭,司法院预计在模拟两年后,将可正式上路。只是关于国民法官的草案形成,是否经过缜密之讨论、相关配套是否已准备修法等皆显得仓促下,是否能借由边走边学习与修正的方式来补正,实属未知。尤其在未来,适用国民法官的案件,被告并无选择权的情况下,是否已对人民的诉讼权产生侵害,恐更值得关注。
根据《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第5条第1项,除少年或毒品案件外,应行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除故意犯罪致人于死外,即是最轻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由于此条文乃属强制规定,被告并无选择通常程序之权利,这是否有违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于此制正式实行后,肯定会有争议,甚至也会向大法官声请释宪,以求最终解决。
其次,关于是否为应行适用国民法官参与之案件,乃以检察官的起诉书记载的犯罪事实及所犯法条为准。如此的规定,容易造成是否适用国民法官由检察官恣意决定之弊。因目前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属故意犯罪致死者,于刑法本文并不多见,却常见于经济犯罪的领域,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条第1项、《信用合作社法》第38条之2第1项、《信托业法》第48条第1项与第48条之1第1项、《保险法》第167条第1项与第168条之2第1项、《票据金融管理法》第58条第1项、《农业金融法》第39条第1项、《银行法》第125条第1项与第125条之2第1项、《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2项。凡此罪名,都有一共同特色,即以犯罪所得是否超过一亿元为基准,若以下则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若超过则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会落入国民法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畴。
只是关于犯罪所得的计算,目前仍处于纷乱的状态下,就可能造成是否适用国民法官审判,完全系于检察官采取何种计算方式来决定。不过,更大可能性乃在于此类经济犯罪,由于涉及高度专业且极端复杂,就算属于国民参与审判的案件,法官亦可能依据草案第6条第1项第2款,以情节复杂及需要高度专业转换成通常程序。若果如此,则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须适用国民参与审判之规定,就很易形同虚设。
故从国民参与审判的适用案件问题来看,选择重罪来为人民参与审判的对象,于本质上,就是一种极大的负担。若为了减轻负担,让检察官、法官有权决定何等案件为适用,恐又回到司法恣意与专断的老路,就使国民参与审判,成为一种点缀,甚至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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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