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严守无罪推定 是法治国基本要求

检察官是国家公益代理人法治守护者,理应做到「对被告有利不利事项一并注意」的义务,坚守刑事法中最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图/视觉中国CFP授权提供)

笔者在11月27日〈是恢复特侦组的时候了〉一文中,提醒检察机关司法如皇后贞操,不容怀疑」,希望负责侦诉的检察官要避免陷入不当行政指导的为难处境,而忧心北检几件高度争议性的起诉内容,恐遭行政权干涉的质疑。

对此,北检「措辞强烈」地以声明谴责笔者。于受领指教的同时,针对质疑,笔者还是要先以北检对李述德的起诉内容来说明。

首先,2003年12月30日,远雄在大巨蛋案以「零营运权利金」的条件,获得最优申请人资格,这是北检所不争执的。据知,2004年9月23日李述德召开议约会议时,北市府虽保有议约裁量权限,但为免申请时所提出的条件毫无意义,仍应以远雄当初取得最优申请人资格的条件为基础。有关此情事于北检的新闻稿中并未提及,因而予人「本来远雄应支付权利金,但经李述德参与的议约会议后,便无需支付权利金」的印象。然而,事实上远雄一开始就是以「零营运权利金」的条件取得最优申请人之资格。

笔者于前文指出:「起诉书刻意忽略远雄一开始就是以零权利金得标大巨蛋,而制造出本来有权利金,是因为李述德才取消的推论。」便意在提醒检方,纵使对李述德议约会议的结论,检方存有合理怀疑,仍然不能忽视「零营运权利金」并非在该会议中才突然冒出,而是起初便存在的事实。

检察官是国家公益代理人、法治守护者,对笔者文中例举的起诉/上诉的被告,北检是否做到「对被告有利不利事项一并注意」的义务?是否坚守刑事法中最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北检在几件起诉案,起诉书的品质,笔者企盼能够有更强的说服力,不只是让原本对案件及被告抱有怀疑的民众接受,更能让持有不同看法的社会大众信服

再回应北检「过去特侦组不起诉的旧案本署迄今根本尚未有一件侦结起诉」。

精确地说,虽未有侦结案件起诉,但却有「签结」而又重新侦办的案件。于北检发此谴责声明的「同时」,有一个案件轰轰烈烈的「正在高院开庭」,那就是马英九总统被北检起诉的泄密案。该案早在2013年经绿营人士告发,即使是在马卸任失去豁免权后,特侦组也未起诉。而事实上,排除总统刑事豁免权的因素,不只是形式、程序上,原承办马英九泄密案的主任检察官在3年多前的签呈,也已实质上认定马英九未犯泄密罪与教唆泄密罪,这个签呈也经过当时检察长核阅盖章

而在北检换了检察长,就突然推翻了签呈,以泄密罪起诉马英九,起诉书之立论也遭王健壮、夏珍等资深媒体人提出严正质疑。与此相关的柯建铭自诉(虽非北检起诉)马泄密案,一、二审都判无罪确定。此外,北检起诉案,法院一审也判无罪,北检仍为上诉而上诉,浪费司法资源,更陷嫌疑人双重追诉的不利益。北检起诉/上诉检察官难道不该反省与检讨?

▲柯建铭自诉(虽非北检起诉)马泄密案,一、二审都判无罪确定。北检起诉案,法院一审也判无罪,北检仍为上诉而上诉,浪费司法资源,更陷嫌疑人于双重追诉的不利益。(图/记者张一中摄)

尤令笔者痛心者,「准司法机关」的北检在对马英九的起诉书中,竟认为司法关说,只是国会道德自律事项,「无关公共利益」,借以推论马召集阁揆、幕僚咨商为「无故」泄密,试图推翻总统捍卫司法独立的解释。此外,尽管法务部邱太三已公开表示将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至今未闻北检向大众修正其「立委关说司法,无关公共利益」之立场表示歉意,并应在此基础上修正起诉意旨

笔者写〈是恢复特侦组的时候了〉一文,是企盼在复杂对立的政治及媒体环境中,透过制度设计,让检察体系减少、克服「先入为主」的人性考验。尤其是在面对重大、敏感的案件,司法的信任更被大众放大镜检视。笔者认为,唯有严守无罪推定,谨慎考量对被告有利不利的各种情事,才能找回民意对检方的信赖,并透过完整的制度理性,建构出能有效、公正运作的司法环境。

最后,笔者还是要回头讨论「特侦组存废」制度问题。民进党政府废除的理由充分吗?比起地方检察署,由独立任期保障的检察总长所指挥的特侦组,不更能打击政府内部的重大不法案件?如果涉案官员居高位,将办案压力放在地方检察署,真是摘奸发伏的设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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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长文,理律法律事务所所长。本文转载自2017年12月1日中国时报A18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