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有门吗?

吴景钦

针对近来所爆发的一连串食品安全事件,虽已由检察官进行诉追,并扣押相关财产中央地方主管机关亦相继课予高额行政罚锾,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脱产行为。只是如此的大动作,却造成中盘商消费者在未来,可能求偿无门窘境,致引发争议行政院于召开跨部会议后,对外宣称,绝不会让无辜大众拿不到赔偿,只是如此的宣称,能让人相信吗?

遭食品之害的消费大众或中盘商,若个别向食品公司诉讼,不仅旷日废时,更会陷入小虾米对大鲸鱼的求偿困境。即便在如此艰困的诉讼里,最终取得胜诉判决确定,却又得面临无法执行之难题。以大统事件来说,检察官虽然已经扣押负责人的相关财产,惟就算将来刑事案件判决有罪确定,但因此没收的不法所得乃归属于国库,致与被害人无关,而由主管机关所处的高额罚锾,亦属相同的景况。也因此,基于刑罚与行政罚的优先性,再加以食品公司的财产,亦可能遭银行抵押下,则被害大众及中盘商即便胜诉,其受清偿顺序也属最后,致等同取得一个「空」的判决,而无任何实益

若为了解决此等困境,行政院似可召集相关部会,并厘定一个整体性的清偿计划,而以国家所没收或没入的财产,来为清偿被害者基金。惟不管是经由法院判决,还是行政机关的罚锾,于归入国库后,即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部份,任何的拨款行为,不仅必须因公支出,更须有法律依据。而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中,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得将没收、罚金或罚锾所得,用以为赔偿或补偿被害者之明文。则行政院擅自以行政命令来决定,该如何为赔偿、谁该优先的顺位等,实严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致逾越了行政权界限,而跨入了司法立法权领域

故关于大统事件所引发的争议,若由行政院自行规划与执行清偿计划,于法乃属无据。解决之道,当是立即修改食品卫生管理法,除明文设立补偿与赔偿基金,且由中立、超然的机关或团体审查分配外,更应确立以消费大众的受害为优先清偿之原则。若不如此,而任凭行政机关为决定,不仅是球员裁判,更易流于恣意与滥权。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