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韩刑法也有通奸罪 刑度还比台湾重一倍!
文化部长龙应台14日表示,台湾有通奸罪,「是一个很落后的法条」;跟外国人聊到台湾有通奸罪时,让她很抬不起头,龙应台更反问,难不成婚姻必须依赖警察维持?法界人士也指出,欧美国家少有通奸罪,但邻近国家南韩就有,而且刑度比台湾更重,能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龙应台认为,台湾有通奸罪让她觉得抬不起头。(图/东森新闻资料画面)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法界人士表示,其实欧美等先进国家少有通奸罪,且通奸除罪化似乎是国际共同趋势,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分别都在二次大战后废止通奸罪。
邻国如南韩也有通奸罪,且刑度比台湾年以下有期徒刑还重。根据南韩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有配偶之人通奸者同罪。前项之罪属于告诉乃论,配偶怂恿或宽恕者不得告诉」。
龙应台还转述台南市副市长颜纯左的想法,他觉得要是夫妻俩有一人不愿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也不可以强迫,不然就会变成强暴,这显示身体具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通奸如果有罪的话,又代表身体无法自主,因此这两个法律彼此矛盾。
她也补充说,身体的权利是属于每个人自己,「难道婚姻的维持需要靠警察敲门和侦探录影吗?」她觉得现在这个时代、社会应该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