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通奸罪违宪! 立法院三读删除《刑法》第239条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立即失效。立法院会今(31日)三读修正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释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5月29日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当时表示,通奸罪导致的不利益显然大于公益,违反狭义比例原则。这是通奸罪违宪的最主要理由。
行政院会去年12月17日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文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等,以符合司法院解释意旨,全案送立法院审议。
法务部等主管机关在立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审查时指出,依司法院释字第 791 号解释意旨,现行条文但书规定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有违,且因刑法第 239 条通奸罪规定业经该解释,以不符比例原则宣告违宪失效而失所依附。
院会今三读通过的修正要点为,删除第239条「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另外「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条文亦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