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爱小三是「性自主」 通奸除罪提案争「家庭性解放」

▲婚后和他人通奸台湾违反刑法。(图/记者周宸亘摄)

网搜小组综合报导

「通奸除罪化」的议题在10月「大法官人事案」时受多位新任大法官力挺,再度受到社会关注。近日也有人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提案,希望台湾能将通奸除罪,提案者指出,「通奸是个人人身的性自主权婚外性行为也是跟第三者合意产生,所以法律不应干涉人的性自主权,也不该惩戒通奸的行为。」

提案者在国发会的「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表示,通奸在伦理方面的确显得道德沦丧,但在家庭婚姻关系方面,应该是夫妻两方的感情问题,所以法律不应过于干涉双方婚姻生活性自主权,「法律应只负责建立和承认男女两者间的关系,不应惩戒合意发生的通奸行为。」

提案人认为法律不应干涉性自主权。(图/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

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提案者认为,通奸的除罪化是一种婚姻家庭的性解放,尊重婚后夫妻间的性自主权不再局限于自己的丈夫妻子,也是争取男女的性解放和情欲自主,更可消弭婚姻关系不合理的负担。

大法官詹森林张琼文曾在10月人事提名案时赞成「通奸除罪化」,当时张琼文表示,用通奸罪来维系婚姻,关系只是表面的,「对婚姻不忠贞的另一方,以及想要离开婚姻的一方多是男性,若因法律的介入,反而会让双方心中疙瘩更深,对于子女后续的教养也会形成很大的阴影。」

据了解,南韩宪法法庭已在2015年以7比2的票数裁定1953年实行的通奸罪法条违宪,完成南韩的通奸除罪化,当时首席法官朴桓哲表示,「即使通奸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国家权力也不应侵犯个人私生活。」

▼「通奸除罪化」争取婚姻家庭性解放。(图/记者周宸亘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