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不算「性器接合」 小三坚称没爱爱躲过通奸罪
一名已婚的杨姓男子外遇简姓女子,并到摩铁发生关系,事情曝光后双双被杨妻控告通奸,不过小三强调《刑法》通奸罪规定的奸淫行为,指的是「性器接合」,但是杨妻只能提出2人有口交的证据,因此最后获得不起诉处分,而杨男也因为妻子撤告而没事。
37岁的杨男煞到30岁简女后,便在104年11月2日下午,带对方上摩铁,并在洗完澡后口交,并「进一步」发展,事后2人都被挨告通奸,不过杨男后来又获得妻子原谅、撤告。
检方调查时,简女矢口否认有性交,坚称只有到口交而已,而杨妻也提不出性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简女与杨男有性器接合,至于杨男的供词则因是否真实存有疑虑,不被采信,因此只好认定全案不构成《刑法》通奸罪要件,侦结予以简女不起诉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过去常有外遇事件最后因为只有口交而获判不构成通奸,但高雄地院曾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定口交,也符合「性交」的特性,仍将出轨的2人依通奸罪判刑,不同法官有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