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化/「法律存在无法预防通奸」 妇女新知:保障身体自主权...赞!

妇女新知团体,呼吁通奸除罪化。(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司法院法官在29日做出释字7 91号解释,宣告我国「通奸除罪化」,长期推动通奸除罪化的「妇女新知基金会」认为,本号解释保障了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值得赞赏。基金会董事长庄乔汝也说,通奸罪的存在并无法预防通奸行为,也会造成更多家庭处理通奸罪时,更严重撕裂,应该废除。

通奸罪是否要除罪化?引起争议许久。有鉴于世界各国对通奸罪大多已经除罪化,目前亚洲回教国家中,仅剩我国尚未除罪。尤其在法学领域中,有许多法官更认为应该除罪化,全国共有11名法官在审理通奸案件时认有宪法疑义,因此暂停审理程序,并由法官撰写理由书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决定受理声请,召开宪法法庭言词辩论,并作出释字791号解释,宣告「通奸除罪化」。

对此,赞成通奸除罪化的「妇女新知基金会」,在言词辩论庭前就曾经到司法院前陈情,认为通奸罪「假保护为名,实则加速婚姻家庭崩解」,基金会董事长庄乔汝更指出,「通奸罪的存在,一来无法预防通奸行为,二来,会造成更多家庭处理通奸罪时,那个撕裂会更严重。」

妇女新知基金会主任林秀怡也指出,推动通奸除罪化已经20余年,终于等到这一天。由于通奸罪对女性高度不利,又无法保障婚姻和谐,「事实上,没有一个法律可以保证婚姻和谐,也没有法律可以强迫他人留在家庭里,根本之道就是将通奸罪废除。」

林秀怡也说,大法官这次的解释,符合两公约审查委员建议,另外司改国是会议也有决议废除通奸罪,更明确保障了人民的身体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