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通奸除罪化看法 谢铭洋:用民事处理就好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谢铭洋。(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26日举行全体委员会,继续审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谢铭洋、吕太郎人事同意权案。民进党立委尤美女询问谢铭洋关于「通奸除罪化」之看法,谢铭洋表示,通奸应该用民事处理就好,除非大法官认定刑法第239条违宪,否则可能还是要透过立法方式才能将通奸除罪化。

尤美女指出,早年通奸罪美其名是在保护女性,立法目的在于维系婚姻和谐与家庭制度,但原本应该是要保护女性的法律,最后被判刑的女性却多于男性高达52%被判刑者为女性,男性只有47%。尤美女质疑,通奸罪立法行之多年,不但没有达到吓阻作用,反而越来越普及,根本没办法达到形式上的吓阻,询问谢铭洋对此看法。

对此,谢铭洋表示,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若是配偶撤回告诉,效力不及相奸人,这部分是否违宪正在申请释宪中,他在此不适合回答。不过他说,从立法角度来看,通奸确实违背婚姻承诺,也破坏家庭和谐,也构成民法上对配偶权的侵害,确实应该要受到非难。只是非难有很多做法,很多先进国中多是用民法手段来处理,包括高额的损害或精神赔偿

谢铭洋认为,刑法上的处理最后多事处罚到第三者,因此认为刑罚应尽量不要涉入私域的家庭问题,「这些问题让他们用民事处理就好」,除非大法官认定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确实违宪,不然可能还是需要用立法方式把通奸罪除罪化,才能彻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