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检察官:立法院应检讨「妨害名誉除罪化」

● 剑青检改/基层检察官组成的检改团体

剑青检改声明(109.5.29)

一、大法官会议今(29)日做出通奸罪的违宪解释,我们对此表示欢迎。

但我们必须再度提醒,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观点,除了通奸罪之外,尚有妨害名誉罪,同样仅涉及私人口角言语上的纷争,与社会公益关联性甚低。

职司侦查犯罪,维护社会公义的检察官,是重要的国家公器,也是社会共同资产,应该要被更合理且更谨慎的使用在重大犯罪上,不适合用以耗费庞大侦查资源,只为介入私人口角纠纷

故我们建议,立法院应一并检讨「妨害名誉除罪化」,或者从程序法上,落实刑法谦抑精神,研议修法,将妨害名誉罪改采自诉限定制。由当事人委任律师备妥证据,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避免有限的检警侦查量能,徒劳消耗在无关公益的口角纷争。

▲ 剑青检改强调,不适合耗费庞大的侦查资源,只为介入私人口角纠纷。(示意图/pixabay)

二、此外,我们对于法务部每每于大法官会议开庭辩论时,动辄指派检察官出庭表示意见,屡遭外界认为系反方代表之此一作法表示抗议

以本次通奸罪释宪案来说,检察官身为法律忠诚的执行者,对于通奸罪此等涉及高度价值观取向的议题,并无特定立场

现制下,基于对权力分立的尊重,立法者对通奸行为做成「构成犯罪」的立法决定,身为司法者的检察官就必须执行法律、调查犯罪。

我们忧心,委派检察官出庭对此一法律存废表达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均有损于检察官中立客观形象,且容易造成社会对检察官是否因个人对于通奸罪存废的态度,而在个案上有偏颇执行职务的疑虑与误解。

因此,我们反对在这类议题上,由检察官代表法务部出庭辩论。

虽然,法务部身为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对于一项法律的存废,向国民表达行政机关的想法固属合理,我们建议法务部应就此类议题,自行指派部内行政人员,或另外委请律师,甚至也可敦请与法务部对此议题持相同立场的民间(游说)团体出庭代表辩论,而不要再动辄指派检察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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